答: 台灣人民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同台灣來源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將所得發生處所名稱、地址及所得額詳細填列。至於在大陸已繳納的所得稅(含扣繳與自繳稅額),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來源所得,而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申報時,應先取得大陸稅務機關出具之納稅憑證,向大陸涉台公證處辦理公證書,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提供稽徵機關核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