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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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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作之文書如何持往中國大陸使用?

  • 更新日期:113-03-19

答:

一、海基會受政府委託辦理兩岸文書驗證事項,為妥適辦理此項業務,海基會於82年4月與中國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簽署「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並於同年5月29日生效實施,雙方同意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驗,建立兩岸文書制度化查驗證機制。

二、民眾在中國大陸辦理事務,如需提出在臺灣製作之文書,建議循下列程序辦理:

(一)請先向大陸有關單位【如:結婚登記或房產買賣,可向大陸婚姻登記機關或房產所在地之縣(市)房地產管理局或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洽詢】確認申辦各該事務所須提出之臺灣相關證明文書。

(二)依上述協議,當事人再持該等臺灣製作之公(私)文書正本向臺灣各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書,並敘明大陸使用地區(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除將公(認)證書正本交當事人持往大陸使用外,同時將公(認)證書副本函寄海基會,由海基會依上述協議以公函寄送當事人指定之大陸使用地區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供查驗。一般而言,公(認)證書副本寄達中國大陸時間,自公證日期起算,約1個月左右。

三、如中國大陸相關單位要求上述公(認)證書正本須先經驗證後方得使用,則當事人須將該公(認)證書正本送交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完成驗證後,再持向相關單位使用。

四、臺灣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登錄名冊,詳見司法院網站>查詢服務>民間公證人名冊;大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通訊錄,詳見海基會網站>文書驗證專區>兩岸文書使用流程>臺灣製作之文書持往大陸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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