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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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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

  • 更新日期:109-12-16

答: 請先至中國大陸公安局辦理無犯罪記錄之證明,再持向當地涉台公證處辦理「未受刑事處分公證書」。依移民署有關大陸配偶申請來台依親居留之相關規定,公證書證明之時間需為「最近五年內」之刑事紀錄,且為最近三個月內出具之證明,所證明未受刑事處分之區域應為「在大陸」,而非單一省份或地區(如:江蘇省、浙江省舟山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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