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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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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或台商子弟如為役男,赴大陸就學後,回台辦理緩徵及申請再出境

  • 更新日期:109-07-22

(一)臺商子弟

  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16歲之年12月31日前赴大陸地區,並於19歲之年12月31日起前3年期間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繼續就學:

  1. 父或母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及經濟部投審會出具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證明
  2. 17、18、19歲3年期間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證明
  3. 在大陸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在大陸地區任職證明、共同居住證明及在學證明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
  4. 護照正本

  其在臺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境,最長不得逾2個月。 

(二)台生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

  依100年8月1日公布施行之「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修正條文規定,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19歲)12月31日前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就讀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2個月;19歲役男取得中華民國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於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就學之入學許可者,得檢附經海基會驗證、大陸公證處公證之入學許可(須註明學校開學日期,最遲為19歲之年12月31日前),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境至大陸地區就學,其出境就學不得逾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就學最高年齡為: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另有規定)。

  相關問題可逕洽移民署留學生諮詢專線:886-2-2388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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