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學歷採認及學歷甄試
- 更新日期:113-10-09
(一)大陸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歷
申請人持相關學歷證明文件(高中學歷須經大陸公證、海基會驗證)洽各地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辦理學歷採認。
(二)大陸高等教育學歷採認
我國教育部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於100年1月10日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如下表)99年9月3日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學歷認可名冊所列學校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至於中華民國81年9月18日至99年9月3日前,在教育部公告認可名冊內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學位,符合教育部訂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者,得報名參加由教育部委託國內大學舉辦之「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教育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有關甄試內容請參考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甄試資訊網。大陸學歷採認及學歷甄試相關資訊可洽教育部高教司,電話:886-2-7736-5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