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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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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學歷採認及學歷甄試

  • 更新日期:111-03-08

(一)大陸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歷

申請人持畢業證(或肄業證)經就讀學校當地大陸公證處公證、海基會驗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學歷採認事宜。

(二)大陸高等教育學歷採認

我國教育部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修正發布「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並於100年1月10日公告大陸地區高等學校認可名冊。(如下表)99年9月3日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學歷認可名冊所列學校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至於中華民國81年9月18日至99年9月3日前,在教育部公告認可名冊內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其所取得之學位,符合教育部訂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7條及第8條規定者,得報名參加由教育部委託國內大學舉辦之「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甄試」。經甄試通過者,由教育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有關甄試內容請參考大陸地區高等教育學歷甄試資訊網。大陸學歷採認及學歷甄試相關資訊可洽教育部高教司,電話:886-2-7736-5927

(三)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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