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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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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臺商子弟於大陸各級學校就讀其學籍之認定原則

  • 更新日期:113-10-09

1.大陸學歷採認情形:

大陸地區之高等教育學歷之採認,目前係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歷,得持相關學歷證明文件(高中學歷須經大陸公證、海基會驗證)洽各地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申請辦理學歷採認。

2.目前向教育部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計有東莞台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台商子女學校3所,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級學校相銜接,免辦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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