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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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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父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出生未滿1歲之子女,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申請回臺定居,一般常見所需公證書有哪些?

  • 更新日期:115-06-11

依主管機關移民署【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規定,上開類型之無戶籍國民申請回臺定居,申辦及應備文件請先洽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詳詢,其中一般常見應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如下:

  1. 委託書公證書(倘父母雙方尚在大陸不克親自向移民署申請,可委託在臺親友辦理未成年子女在臺定居)
  2. 出生醫學證明公證書
  3. 聲明書公證書父母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在定居)
  4. 公證書(證明未成年子女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聲明書格式亦可)
  5. 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公證書
  6. 生母婚姻紀錄證明公證書(婚前懷孕者,須證明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
  7. 結婚公證書(尚未在臺灣地區完成結婚登記者)

*上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如有特殊情形,仍應以主管機關移民署之說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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