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父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出生未滿1歲之子女,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申請回臺定居,一般常見所需公證書有哪些?
- 更新日期:115-06-11
依主管機關移民署【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規定,上開類型之無戶籍國民申請回臺定居,申辦及應備文件請先洽居住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詳詢,其中一般常見應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公證、經海基會驗證之公證書如下:
- 委託書公證書。(倘父母雙方尚在大陸不克親自向移民署申請,可委託在臺親友辦理未成年子女在臺定居)
- 出生醫學證明公證書。
- 聲明書公證書(父母雙方同意未成年子女在臺定居)。
- 未設籍公證書(證明未成年子女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聲明書格式亦可)
- 完整預防接種證明公證書。
- 生母婚姻紀錄證明公證書(婚前懷孕者,須證明受胎期間無婚姻關係)。
- 結婚公證書(尚未在臺灣地區完成結婚登記者)。
*上開資訊僅供參考,個案如有特殊情形,仍應以主管機關移民署之說明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