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從中國大陸退場,有獲利的剩餘資金匯出境外,應辦理申報之事項
- 更新日期:115-05-19
中國大陸結匯匯出申報:
依據中國大陸《外匯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資本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應當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的,應當在外匯支付前辦理批准手續。依法終止的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算、納稅後,屬於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匯出。
匯回國內之申報:
臺商匯回資金,其為股利盈餘者,僅需檢附經濟部原核准(備)直接投資文件及投資事業分配股利(盈餘)相關文件;為轉讓、減資或撤資款項者,則檢附經濟部核准轉讓、減資或撤資文件或備查投資文件,逕洽指定銀行辦理即可。因此,臺商在辦理中國大陸公司撤資程序完成時,也應向經濟部取得核准撤資或報備文件,以利於向往來外匯銀行辦理資金之匯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