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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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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入出境中國大陸攜帶現金規定

  • 更新日期:115-05-19

依據中國大陸《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調整國家貨幣出入境限額》規定,入出境人員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現金限額為20,000元。

依據中國大陸《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

1. 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金入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2. 出境人員攜帶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幣現金出境的,無須申領《攜帶證》,海關予以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3. 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金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外匯指定銀行申領《攜帶證》,海關憑加蓋外匯指定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

4. 出境人員原則上不得攜帶超過等值10,000美元的外幣現金出境。

此外,依據上述中國大陸的規定,對於攜帶人民幣與外幣出入境的人員是無年齡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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