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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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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定居時,要如何辦理繳交喪失原籍證明?

  • 更新日期:114-11-10

答:
一、依照兩岸條例第9條之1及第1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喪失原籍證明包括「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二、有關辦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請參考本會網站「有關移民署通知補繳經海基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Q&A」。

三、若有無法辦理「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等問題,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請參考移民署網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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