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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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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民眾在大陸期間發生重傷、重病等緊急情況,在臺家屬如何趕赴當地及處理相關事宜?

  • 更新日期:113-09-05

答:
一、在臺家屬趕赴大陸探視重傷(病)家屬前,應備妥有效的護照及臺胞證

  1. 請持憑有效之護照出境及持有效之「臺胞證」入境中國大陸。
  2. 趕辦護照:持急難證明文件洽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緊急窗口(上班時間)、領事事務局桃園機場辦事處(非上班時間)辦理,建議先洽辦理單位確認。
  3. 趕辦「臺胞證」:出發前透過旅行社以急件辦理;或前往有「落地簽」業務之大陸機場(碼頭)辦理一次性臺胞證,因各地規定有所不同,建議先洽航空(船)公司或辦理單位確認。

二、重傷(病)民眾欲返臺接受治療

  1. 向大陸當地醫院申請「出院證明」、「適航證明」。
  2. 聯繫航空公司,協調返臺事宜。
  3. 若無法取得「適航證明」、「出院證明」:
    1. 若當事人有投保「旅遊平安險」、「海外疾病醫療險」或「急難救助險」等,可聯繫保險公司協助安排返臺事宜。
    2. 若無上述保險,可聯繫醫療後送機構(註一),請其協助安排返臺事宜。

三、申請大陸地區就醫醫療費用健保核退

因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需在大陸地區就醫,應於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洽詢電話:0800-030598)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但住院5日(含)以上者,應先將醫療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在當地公證處予以公證,並經海基會完成驗證後,再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核退醫療費用。相關規定詳見健保署健保核退須知自墊醫療費用核退上限公告;申請核退簡介及所需表單,請詳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相關表單」。

向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所需文件:

  1.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2. 醫療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3. 住院案件者:出院病歷摘要,若住院≥5日者,需附公證驗證書(註二)
  4. 當事人護照影本(相片首頁及內頁出入境查驗章)
  5. 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述明赴大陸原因及傷病發生情形)

註一:網站路徑:海基會首頁>主題專區>旅行專區>旅遊提醒>緊急醫療後送機構。

註二:如在當地住院5日(含)以上,欲申請健保之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當事人須持「醫療費用收據」及「診斷證明」正本向大陸當地縣(市)有辦理涉臺事務之公證處辦理公證書,敘明「在臺灣使用」,並由該公證處將公證書副本經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公函寄交本會,以供核驗;當事人則將公證書正本送交本會申請驗證後,持本會核發之證明向「投保單位」所屬之健保署分區業務組申辦(相關細節可逕洽健保署:0800-030-598、02-2706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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