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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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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治理下人權保障的真正分野:誰能制衡國家權力?◆文/王維菁(臺灣師範大學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副院長)

  • 更新日期:115-10-14

AI治理能否保障人權,關鍵在於人民能否有效制衡國家運用技術的權力。比較臺灣與中國大陸,除了檢視相關法律如何規範AI運用,重要的是,人民能否了解政府如何使用資料、能否對不合理的決定提出異議,並要求政府改正?由於AI可以串連資料、辨識行為模式,提高行政效率,但也可能擴大監控,放大錯誤分類與判斷的影響。民主政府可能侵害隱私及其他人權,非民主國家也可能提供個資保障。

因此,AI治理的人權思考,不僅在於法規訂定,更在於政府決策與行動受到質疑時,是否存在獨立調查、審查與制止侵害的機制。

臺灣的外部制衡:從健保資料庫案到《人工智慧基本法》

臺灣民主實踐的重要基礎,在於政策推動之外,還存在多元監督力量。媒體與公民團體可以揭露問題,立法院可以審查政策與預算,法院則能檢視政府是否侵害權利。

這些「外部制衡」,使政策的正當性與合法性接受獨立檢驗與持續監督,讓人民在選舉之間仍能參與決策、表達異議,形成促使政策調整的政治壓力。2022年健保資料庫案,即呈現此一制度價值。政府希望利用健保資料促進醫療研究,公民社會則關心資料提供給誰、如何使用,以及能否請求停止用於辦理健保以外的用途。此涉及人民對自己的資料,是否享有知悉與控制的權利,資料由政府保管,不代表政府可以無限制地使用。在這起案件中,憲法法庭並未否定醫療研究的公共價值,卻指出當時資料使用的重要規則不夠明確,也缺少人民請求停止這類使用的制度。法院更認為,臺灣整體個資法制欠缺獨立監督,要求限期修法補足保障。此案雖非AI案件,但說明政府即使主張公益,也須明確界定權力範圍並接受獨立審查。

對權力界線與責任的要求,也反映在臺灣2026年1月14日公布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該法納入人類自主、隱私、透明、公平與問責等原則,要求政府使用AI時評估風險,對高風險應用建立責任與救濟機制,定期公布政策執行成果,並推動從系統設計階段納入個資保護。透明使人民得以理解決策;問責則確保行政責任不因使用AI而消失。然而,法律原則仍須透過具體制度落實,數發部已於2026年7月發布「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提供各部會共同判斷風險的方法,但各領域仍須建構完善操作規則,以落實法律。另外,個資監督配套也在建置,2026年仍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推動相關工作。

制度成效須以人民能否取得決策理由、確認責任歸屬及能否獲得補救來衡量。未來政府公布AI成果時,除了計算時間與成本效益,也應追蹤錯誤排除、差別待遇及申訴處理情形,作為社會判斷政策成效時,在效率之外衡量公平公正的依據。

當國家成為資料使用者:權力制衡為兩岸分野

以同樣標準觀察中國大陸,也應承認其確有個資保障,如《個人信息保護法》(2021)要求資料使用具有合理目的、限於必要範圍,並保障知情、更正及刪除等權利。杭州野生動物世界擅自改用人臉辨識入園的案件中,法院也要求業者刪除相關臉部與指紋資料,顯示中國大陸相關法律確實能約束企業,但對國家的限制則須另外檢驗。當國家本身成為資料使用者,兩岸的制度與結構差異便更明顯。中國大陸相關制度將黨的領導與國家安全置於核心,公安、國安機關可因國安或犯罪偵查需要,經批准依法要求提供資料。這些權力也有程序與權益保障,但法院、檢察及公安等機關,仍在同一黨的領導之下。從制度上看,內部監督可以糾正部分錯誤,但人民卻無法透過獨立於執政權力的管道,挑戰涉及政治安全的政策。

國安與偵查需求並非中國大陸獨有,民主國家政府也可能如此使用資料,關鍵在於相關措施能否接受獨立審查。若監控目的、範圍與成效均由推動者自行認定,人民即使依法享有權利,也可能難以阻止權力擴張。相同問題也存在於言論與資訊治理:當政府規定AI可以提供哪些內容時,這些限制本身能否受到審查,同樣重要。

中國大陸要求境內的生成式AI服務需遵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生成煽動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損害國家形象等內容;具有輿論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服務,另須接受安全評估與算法備案。這些規範同時也納入隱私、公平與政治內容限制,顯示權利保障與政治控制在法律中可以並存。但從制度效果來看,政治要求可能透過模型訓練與內容篩選,影響哪些資訊與觀點能夠進入公共視野與討論。

相較之下,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將民主、法治與人類自主列為原則;要落實這些原則,政府設定的資訊限制也應接受公開討論與獨立審查。因此,兩岸的差異不僅在於規範優先保障哪些價值,更在於人民能否質疑限制本身,並透過有效的制衡機制促使政府修正。

政府對資料與資訊的控制之所以需要制衡,在於它可能影響人民表達意見、參與公共生活及獲得公平待遇的機會。持續的辨識與追蹤,可能使人民因擔心被記錄,而避免搜尋敏感資訊、參與活動或公開發言。即使尚未受到處罰,也可能因畏懼不利後果而自我限縮,形成寒蟬效應。

此外,資料與演算法中的偏差,也可能使特定群體更難取得福利、教育或就業機會。因此,AI治理涉及的不只是資料安全,更包括隱私、平等、集會與言論自由的保障。民主制度的價值,正在於讓這些對權利的影響受到公開檢驗,並使受影響者有機會要求改正。政策即使獲得多數支持,仍須檢視其是否對少數或弱勢群體造成不合理的負擔;公共討論也應納入這些群體的經驗,避免其權益在效率或多數意見之下被忽略。

把原則變成程序:臺灣AI治理的落實方向

要使上述的民主制衡發揮作用,臺灣必須將民主與人權原則轉化為AI治理具體的決策程序。AI用於身分辨識、警政預測、福利資格、移民審查或跨機關資料串接時,政府應說明法律依據,並接受「比例原則」檢驗:該措施是否有助於達成目的?是否存在同樣有效而侵害較小的替代方案、所造成的權利損失是否過重?

AI部署前應公開影響評估,讓受影響者參與討論,使公共利益的主張接受實質檢驗。系統運作後,則應提供「有效救濟」,讓當事人理解決定理由、提出資料,並由有權作決定者重新審查。申訴處理須有明確期限,發現錯誤後應能更正或提供適當補救。系統也須接受獨立稽核,必要時由有權機關要求暫停使用。如此,人民的異議才能成為促使政策修正的依據,而政府也不能因模型複雜或委外建置而免除決策責任。

上述程序要真正保障人權,還需讓不同處境的人都能實際使用,對拒絕人臉辨識或無法使用數位工具者,應提供可行的替代方式。說明、複核與申訴程序,也應避免因技術門檻而使需要保障的人受到排除。這些要求應成為臺灣落實《人工智慧基本法》的重要方向,使行政效率的提升與人民的選擇、參與及公平待遇並行不悖。

衡量AI治理是否尊重人權,不能僅看法律是否完備或系統是否有效率,更須檢視人民能否理解權力如何運作、能否向行政機關提出挑戰,以及能否使侵害獲得改正。法律提供權利依據,民主使權力接受持續檢驗,人權則要求治理尊重個人的自由與尊嚴。當AI持續提升國家治理能力,人民與社會的監督及制衡力量也必須同步增強,才能使科技成為增進自由、保障人權的助力,而非強化政治控制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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