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語》
- 更新日期:115-08-17
今年7月1日,中共《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正式上路,對兩岸交流投入一顆震撼彈。
為什麼一部他國內部的法律,會引起軒然大波?原因在於,《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非一般僅適用於中國大陸境內的法律,其第63條明定特定情形下得對境外組織及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具有一定程度的「域外適用」效果。該法高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大旗,藉「民族團結」之名,行「跨境鎮壓」之實,可能因此對境外人士(包括臺灣民眾)產生寒蟬效應。
對「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無明確定義,是該法實施後,臺灣人民最大的風險。這也意味,臺灣官員、學者、記者、NGO工作者及企業人士及一般民眾,都可能因為過去的言論、著作或公開活動,被認定「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而於入境中港澳時,面臨調查、約談、限制出境,甚至以「分裂國家罪」等罪名追訴。
這對兩岸交流造成的傷害,絕不能等閒視之。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貴在坦率、真誠與信任,交流的過程若動輒得咎、人人自危,人們對於交流就會裹足不前;交流的目的若被為框限於「團結中華民族」,自由交流的空間就會被大大壓縮。於交流前設置「一中」前提、在交流時設定「團結」任務,這不是真正的交流,而是被操縱的一言堂。
更容易讓人失去警覺的是,《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民族團結」包裝「統一義務」,將「維護國家統一」為視為重要的法律價值。此法框架下,「統一」成了法律義務,不支持「統一」者成了破壞民族團結、製造民族分裂的罪人。這種混淆國家認同與民族認同,將民族情感與政治目標相互連結的敘事方式,讓許多人不知不覺中陷入它的單一政治史觀而不自知。
事實上,兩岸的根本差異在於「民主」而非「民族」。奠基於共同語言文化與血緣關係的「民族」,並無法遏止掌權者的權力恣意而行;唯有透過「民主」來監督權力的擴張,民眾的權利才能真正獲得保障。民族認同或許可以凝聚情感,卻無法取代民主制度帶給人們的自由空氣。
甚盼中國大陸放下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及「國家統一」的執念,真實地以民為念、以人為本,走向民主法治的道路。兩岸最遙遠的距離從來不是民族是否團結,而是制度本質不同。武力恫嚇、經濟脅迫與法律枷鎖只會使兩岸漸行漸遠,這些手段帶給臺灣人民的心理壓力,將使陸方念茲在茲的「兩岸心靈契合」更加遙不可及。
兩岸協商的大門始終敞開,坦誠交流的善意一直都在,兩岸共同的語言文化,固然可以成為交流的橋梁,但這座橋梁不該成為羅織罪狀的工具,讓民眾陷於風險之中。交流若建立在法律威嚇之上,便難以孕育真正的信任;和平若建立在壓力之下,也終究難以長久。唯有讓交流回歸平等與尊重,兩岸人民才能安心往來、放心表達,兩岸之間才能建立起真正的互信,為和平發展奠定穩固而長久的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