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赴中國大陸投資經營之新風險與因應對策及注意事項◆文/姜志俊(海基會財經法律顧問)
- 更新日期:115-08-17
隨著地緣政治局勢顯著升溫、全球供應鏈重組加速以及中國大陸內部經濟結構調整,臺商赴大陸投資經營正面臨前所未有的嚴峻考驗。過去數十年,憑藉優惠的投資政策、廉價的勞動力與土地成本,臺商在中國大陸締造了極為亮眼的商業版圖。然而,進入2026年的今日,投資環境已發生質變。「法律陷阱」與「市場寒冬」雙重夾擊,使得「經營風險日益嚴峻」。此外,各項國安法規與監管政策交織,在政治與市場層面,非商業因素的干擾加劇,加上大陸「國產替代」加速與「惠台政策」邊際效益遞減,臺商獲利空間大幅縮減。限於篇幅,本文旨在簡要剖析臺商赴大陸經營所面臨之新風險,並提出具體之因應策略與注意事項,以期提供臺商在變局中風險控管與退場決策之參考。
臺商可能遭遇之風險
(一)政治上風險
現階段臺商在大陸面臨的政治風險已由傳統的政策轉變,升級為國家安全與意識型態層面的嚴格審查。隨著大陸當局相繼頒行《反間諜法》、《保守國家祕密法》《國家安全法》、《中華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及《懲獨22條意見》等法律、法規,商業行為與政治敏感界線日益模糊。臺商企業及其管理人員的非商業行為,包括員工個人在社群媒體的言論、企業或負責人及其親屬在臺灣及海外的捐款紀錄、甚至與特定背景團體或機構的業務往來,皆可能觸動當局敏感神經,進而引發稅務稽查、消防安全檢查、甚至國安單位的實質調查與人身自由限制。此類非商業風險具備極高的不可預測性,一旦涉入,常使企業陷於極度被動之困境。
(二)市場上風險
大陸市場正經歷深刻的結構性轉變,市場寒冬效應顯著。首先,在「自主可控」政策導向下,中國大陸「國產替代」進程顯著加速,大陸本土供應鏈在政府補助與本土化採購政策支持下迅速崛起,排擠了臺商在半導體零組件、精密機械及電子零組件等傳統優勢領域的市場份額。其次,外資准入實質限縮與審查加嚴,使臺商在金融、數位經濟及高新科技領域的拓展受到限制。最後,過去作為吸引臺資重要拉力的各項「惠台措施」,在實務執行上呈現實質內容持續萎縮與名存實亡的趨勢,地方政府因財政壓力亦紛紛回收稅收優惠與土地補貼,導致臺商獲利空間被嚴重擠壓。
(三)法律上風險
除了前述各項有關國家安全之法律的域外適用「長臂管轄」外,2026年3月1日起新修訂之《仲裁法》正式實施,儘管該法旨在推進仲裁國際化與規範化,但對臺商而言,爭議解決管道出現實質變化。實務上,涉台爭議在司法案例中常被視為「涉台案件」即特殊內地案件,而非純粹涉外案件,導致台商在選定境外仲裁機構或適用非大陸法律上仍存諸多限制。此外,當發生合約糾紛(如地方政府履約違約、國企欠款)或智慧財產權遭在地競爭對手侵奪、技術被強制轉讓時,臺商常因地方保護主義、司法獨立性不足及舉證責任過苛,面臨極高的維權成本與維權困境,甚至面臨「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窘境。
臺商之因應策略
(一)建立政治與合規風險防火牆:落實企業內部政經風險評估機制。企業應嚴格恪守「政治中立」原則,建立高管與員工之言論與行為合規指引,避免將大陸子公司之營運與政治敏感議題連結。在業務往來對象上,加強背景審查(KYC),避開高風險或已被列入制裁與監管名單之實體。
(二)推動「Taiwan+N」或國際化分散布局:面對市場寒冬與國產替代擠壓,臺商應加速進行供應鏈轉移與全球化佈局,減少對單一大陸市場之過度依賴,將核心技術與關鍵智慧財產權保留於台灣或移轉至東南亞等第三國,僅在大陸保留必要之生產或銷售節點。
(三)健全合約風險管理與爭議條款預設:所有商業合約均應經過專業法務團隊審查,明確規範付款條件、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條款。在爭議解決條款中,應盡可能爭取約定仲裁機構,並善用2026年新仲裁法之規定,於合約中預先設定程序性保障條款。
(四)提前規劃合法合規之退場機制:有意撤資或轉型之臺商,應秉持「退場先行」原則。在營運期間即應梳理資產產權、稅務帳目與勞動合約,妥善評估土地處分、資產重組及資金匯出之合法管道,避免臨事倉促退場引發集體勞資糾紛或稅務查封。
臺商應注意事項
(一)警惕招商引資協議之法律效力與時效:與地方政府或園區簽署合約時,切勿輕信口頭承諾,所有優惠條件(如補貼、用地保障)均應載明於書面合約,並嚴格確認簽約機關之授權權限,同時密切注意行政訴訟或履約求償之法定時效。
(二)落實智慧財產權之在地佈局與存證:專利、商標及營業秘密應第一時間在大陸完成法律登記與佈局。在研發與合作過程中,應透過區塊鏈存證、公證處公證等方式留存完整技術鏈結與商業往來紀錄,以防範技術被偷竊或侵權時之舉證困難。
(三)重視資金匯出合規性與外匯風險控管:大陸實行嚴格之外匯管制。臺商之利潤分配、企業清算剩餘財產匯出,均須具備完備之稅務清算證明與合法交易背景憑證。切忌使用地下錢莊或不正規管道匯出資金,以免觸犯非法經營罪或洗錢罪,導致資產被凍結及人身刑事責任。
(四)恪守勞動法規以化解清算裁員風險:在進行業務縮減或撤資裁員時,務必嚴格遵循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擬定合規之人員分流與經濟補償方案,並主動與地方勞動行政部門溝通,避免因突發性解僱引發勞工群體事件,進而導致企業資產被強制保全或高管被限制出境。
(五)臺商在大陸投資經營發生爭議時,除可選擇調解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外,更可以利用2026年新《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地與仲裁協議之效力,並加強適用法院對仲裁保全(財產保全、行為保全)之規定。建議臺商在簽訂合約時,可約定將爭議提交中國大陸或臺灣的仲裁機構或香港、新加坡的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以便享有「一裁終局」及專業審理之優勢。
結語
綜上所述,赴大陸投資經營之時空背景已轉變為「高風險、低回報、強監管」的新常態。面對政治上的不可控因素、市場上的劇烈競爭與國產替代、以及法律維權上的實質挑戰,臺商必須擺脫過去仰賴政策紅利與經驗主義的思維模式。
唯有全面提升企業之法務與風險管理層級,善用2026年新仲裁法等多元爭議解決機制,並落實合規經營與彈性退場規劃,臺商方能在變幻莫測的大陸市場中確保資產安全,並在 全球供應鏈重組的浪潮中實現企業之永續生存與穩健轉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