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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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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個人移轉、繼承及贈與中國大陸股權之課稅探討◆文/偕德彰(德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

  • 更新日期:115-08-17

臺灣個人直接移轉、繼承及贈與中國大陸股權,兩岸都有課稅的規定。在中國大陸移轉個人股權有個人所得稅,繼承及贈與股權則沒有遺產贈與稅,但是課個人所得稅。依據臺灣稅法規定,臺商個人在中國大陸移轉股權買賣所得,當年度要併入臺灣綜合所得稅課稅,若是股權繼承及贈與要依據臺灣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課稅。

臺灣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外間接移轉、繼承及贈與中國大陸股權,在境外股權轉讓臺商個人會有海外所得產生,當年度要依照臺灣所得基本稅負規定申報課稅,海外股權繼承及贈與無論是否有課過稅,還是要依據臺灣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課稅。

臺商個人在中國大陸股權轉讓之方式

臺商個人在中國大陸的股權如果要移轉,一般可採買賣、繼承及贈與等三種方式:

一、個人股權在中國大陸買賣移轉(境內直接轉讓)

臺商個人處分股權(直接轉讓)課稅方式
項目
說明
直接轉讓
臺商個人直接處分中國大陸公司股權處分標的,被視為中國大陸境內所得應課徵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移轉方式/地區
中國大陸
臺灣

買賣
(直接轉讓)

資本利得:
稅率20%

綜合所得稅:
5%-40%(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中國大陸繳納的稅額可以拿回來臺灣抵扣

二、商股權在中國大陸買賣移轉(境外間接轉讓)

臺商個人處分股權(間接轉讓)課稅方式
項目
說明
間接轉讓

 非居民個人間接轉讓中國大陸境內企業股權,理論上不產生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有一些情況則會被中國大陸稅局視為在中國大陸境內有所得課徵個人所得稅。
 另外臺籍個人直接轉讓的是境外公司股權,屬中華民國海外所得,應並計入臺灣基本所得繳納20%稅額。

三、臺商股權在中國大陸贈與及繼承方面(境外間接轉讓)

移轉方式/地區

買賣
(直接轉讓)

中國大陸

 贈與稅及遺產稅:
目前尚無具體遺贈稅規定
 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文第13條「若股權轉讓系因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傳承安排時贍養人者,即使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將視為有正當理由。」

臺灣

 贈與稅:
10%、15%及20%課稅級距
 遺產稅:
10%、15%及20%課稅級距

中國大陸稅局視為在境內有所得

課徵個人所得稅之情況

一、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有反避稅條款

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法》於2018年的修法中加入反避稅的條款,依據第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之規定,由於個人所得稅法並未規定非居民個人間接轉讓中國大陸公司股權的納稅義務,因此中國大陸稅局僅能根據上述的反避稅條款,考慮離岸公司的股權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並核實股權交易的對價是否合理,臺商個人是否存在規避稅額或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情況,據以判斷臺商個人是否有間接轉讓大陸公司股權的納稅義務。

二、國家稅務總局「2020年第3號文」將實質上為個人間接轉讓中國大陸境內不動產取得之所得視為境內所得

依「2020年第3號文」第一條、(七):「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3年(連續36個西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之規定,符合上述條件的離岸公司股權交易所得被定性為境內所得,則臺商個人轉讓離岸公司股權產生的利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課征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臺商辦理大陸股權轉讓

應注意的稅務問題

一、轉讓前宜釐清帳目問題

臺商投資中國大陸居民企業經過長期的累積經營,可能會產生無法清理的會計科目餘額以及關務或外匯核銷問題,特別存在大額帳面與實物不符的存貨、固定資產、應收款項、應付款項及關係人往來帳等,如何在股權轉讓前,釐清現有帳務、關務、外匯核銷存在的重大問題,降低重大稅務風險,順利地在期限內將中國大陸居民企業移交給受讓方,是買賣能否成交的重要關鍵之一。

二、轉讓方持有不動產的股權交易價格之決定及評估

臺商退場如果採取出售廠房方式,在中國大陸直接出售土地廠房將面臨9%的增值稅、30%至60%的土地增值稅,之後還有25%的企業所得稅,盈餘匯出時也須扣繳10%所得稅等各項稅負,最終合計實質稅負可能超過處份價款的50%,原本估算數億的土地廠房價值,拿到手可能不到一半。稅務籌畫方式應該也可採用股權轉讓方式來進行,依照中國大陸相關稅法規定,境外企業股權轉讓交易所產生的利得課徵10%的所得稅;個人股東則需課徵20%的財產交易所得稅,所以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場相比直接轉讓土地廠房的稅負可能節省許多。

但進行股權轉讓交易,到底股權價值多少才為合理?除了交易雙方談妥之外,中國大陸稅務部門為進行核稅,同時會要求雙方應委託專業服務機構針對股權的淨值進行評估,且交易價格通常不得低於評估價格。關於評估價格,專業協力廠商服務機構會通盤考慮目標公司現有資產及負債,及調整公司投資、不動產帳面價值後,綜合予以決定。

三、未分配利潤於轉讓前宜先分配

避免重複徵稅

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大陸居民企業的股權所取得的所得(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的中國大陸居民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時該未分配利潤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在股權轉讓時該部分也是作為轉讓所得的一部分課稅,所以建議轉讓前宜將未分配利潤先分配給原始投資方,這次分配會課稅一次,否則非居民企業將大陸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給另一家受讓方企業,未來中國大陸居民企業再向新的受讓方分配這部分的未分配利潤時,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又要就未分配利潤再徵收一次預提所得稅,顯然存在著重複徵稅現象。

結論

中國大陸臺商採取股權轉讓交易模式,在規劃期間對於公司帳務的整帳建議,尋找收購方,買賣合約草擬、交易流程、付款安排的溝通,以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稅務規劃及銀行外匯的安排,都需要有經驗的專業團隊協助。

如有相關需求的臺商最好能提前規劃,讓交易的過程可以降低風險,轉讓完成後,讓轉讓方在境外可以安心地取得轉讓的價款,讓受讓方也能順利的取得經營權,尤其稅務規劃之執行要合法合規,才不會多年之後中國大陸稅局還找上門,有賴於買賣交易雙方一開始就有正確的心態,才可避免後續的麻煩。

至於臺商個人在繼承或贈與大陸股權,長輩除了要考慮繼承人與受贈人的經營能力以外,繼承人或贈與人也要關注臺灣的遺產贈與稅申報及繳納的義務,否則將來獲利或結束經營的資金要回臺時,可能會面臨無法向臺灣國稅局說明資金來源及性質,甚至被國稅局補稅罰款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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