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結婚了─中國大陸結婚登記新規定◆文/陳穎慶(海基會法律處)
- 更新日期:115-06-09
戶籍在山東省青島市的美美,大學畢業後便支身前往北京工作,因緣際會下,邂逅來北京旅遊的臺灣人帥帥,兩人一見鍾情,交往多年後決定在今年攜手共組家庭,他們該如何辦理結婚登記呢?
兩岸人民結婚應先在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項規定,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顧名思義,在臺灣結婚應依臺灣之規定,在中國大陸結婚應依中國大陸之規定;另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規定,中國大陸人民尚不得以結婚為由申請來臺;基此,目前實務上,兩岸人民結婚僅得先在中國大陸依其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大陸結婚登記新規定:取消婚姻登記戶籍地管轄限制
2025年5月10日,中國大陸施行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原有婚姻登記戶籍地管轄的限制,中國大陸人民之間,或中國大陸人民與外國人、港澳居民、臺灣人民結婚,在中國大陸「任何一個有婚姻登記權限的民政單位」都可以申請結婚登記,不再限制一定要「回到中國大陸一方當事人的戶籍地」,也不再需要提供中國大陸一方當事人之居民戶口簿,套用陸方官媒的說法,全面實施結婚登記「全國通辦」。
不過,需注意的是,臺灣人民與外國人、臺灣人民之間如要在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還是必須在「工作或生活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辦。
在中國大陸辦理結婚登記應備文件
❶ 簡化結婚登記程序,不用再出具中國大陸一方當事人之居民戶口簿。
❷ 中國大陸一方當事人須準備居民身分證,臺灣一方當事人須提供臺胞證及臺灣身分證。
❸ 男女雙方須出具本人無配偶及與對方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文件。在臺灣製作之文書正本(如單身聲明書、戶籍謄本等)應向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書。
❹ 婚姻狀況如為「離婚」或「喪偶」者,還須提出離婚證明或死亡證明等文件。
如何在臺灣辦理公(認)證書
臺灣一方當事人須先持自己及父母之戶籍謄本一式5份向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單身暨無血緣關係聲明書」的公(認)證程序,並敘明在中國大陸使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證明本人無配偶及與結婚之對象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關係。臺灣一方當事人若曾離婚,則應先向臺灣戶政機關申領兩願離婚協議書或法院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若係喪偶,則須申領除戶謄本。
有關辦理「單身暨無血緣關係聲明書」的公(認)證程序,原則上,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由於各地作法不一,可否受理非本人聲明的單身暨無血緣關係聲明書,以及何人得以代為聲明等節,建議先洽詢擬辦理結婚之中國大陸婚姻登記機關。
完成辦理「單身暨無血緣關係聲明書」公(認)證書後,該公(認)證書正本交由當事人持往中國大陸使用,依中國大陸規定,該公(認)證書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另外,公證人會主動將該公(認)證書副本寄交海基會,由海基會函寄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以便於必要時核對該公(認)證書之真偽。
該公(認)證書正本須否經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驗證,方可辦理結婚登記,各省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不一,為臻妥慎,宜先洽詢擬辦理結婚之中國大陸婚姻登記機關。如須先經驗證後方得使用,臺灣一方當事人須先將該公(認)證書正本送交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完成驗證後,當事人再持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完成中國大陸法定程序 即可返臺辦理結婚登記
帥帥帶著臺胞證、臺灣身分證及「單身暨無血緣關係聲明書」公(認)證書,美美則備妥大陸居民身分證,兩人一同前往北京市婚姻登記機關,各自填妥「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在婚姻登記員見證下,共同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簽名並按捺指紋,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後,帥帥與美美即完成結婚登記。
帥帥取得中國大陸結婚證後,持著該結婚證正本到北京市當地有權辦理臺灣事務(涉臺)的公證處辦理結婚公證書,辦理時敘明「臺灣使用」;北京市公證處將製發結婚公證書正本給帥帥,並將公證書副本送交北京市公證協會,再以公文寄送海基會,由帥帥持憑該結婚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接下來,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送件須知─配偶來臺團聚」等規定,帥帥持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等應備文件,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中國大陸配偶美美來臺團聚,通過移民署審查後,帥帥拿到美美的入出境許可證,兩人即可返臺辦理結婚登記。
在臺灣機場順利通過移民署面談後,美美的入出境許可證上會加蓋通過面談章戳,在通過移民署面談後30日內,親自到戶政機關申辦結婚登記,至此,就完成兩岸結婚登記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