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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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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愛已成往事─兩岸婚姻在中國大陸離婚篇◆文/蔡明杰 (海基會法律處)

  • 更新日期:115-05-04

接續上篇有關「當愛已成往事-兩岸婚姻在臺離婚篇」案例,假設阿珍因無法適應臺灣生活,攜子不告而別返回上海;阿明在夫妻關係無法維繫,且阿珍又不願來臺辦理離婚情形下,該怎麼辦?本篇進一步介紹兩岸婚姻在中國大陸離婚之方式及應辦流程。

「離婚冷靜期」減少草率離婚

中國大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民法典》,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上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與對子女扶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另第1079條規定協議離婚設有「30天冷靜期」。夫妻申請離婚後30天內,若任何一方反悔,可單方面撤回申請。在冷靜期滿後婚姻登記機關給予當事人「領證期30天」,在領證期30天未親自到場領取離婚證,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即冷靜期滿或領證期內,任何一方未到場或反悔,均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此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但涉及家庭暴力等特殊情況,而訴訟離婚者不適用冷靜期。

如果阿明赴上海與阿珍辦理協議離婚,雙方可在「30天冷靜期」及「領證期30天」期間內,好好想想能否繼續攜手婚姻路,減少衝動、草率離婚。倘確無法走下去,冷靜期過後,雙方即可至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其後,阿明持離婚證及身分證明文件,至上海市有辦理涉臺事務之公證處辦理離婚公證書,公證處會作成離婚公證書正本交予阿明,離婚公證書副本將透過上海市公證協會寄交海基會,阿明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並核發證明後,即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不成,可在中國大陸法院調解離婚

若雙方無法協議離婚,依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經法院調解離婚的好處是能有效解決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配等爭議,避免冗長訴訟。所以,阿明與阿珍如果在大陸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表示願意調解離婚則調解成立,法院製作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具有法律效力,阿明與阿珍不需再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手續。但阿明因需回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所以除離婚調解書外,另應向大陸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調解書生效證明(該證明載明生效年月日),或雙方當事人簽收離婚調解書之送達回證;該二份文書須完成前述兩岸文書公證、驗證程序後,再持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中國大陸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中國大陸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另如有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或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經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如果阿明與阿珍其中一方在大陸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調解,調解無效,雙方確有感情破裂情形,大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理後予以判決離婚。

大陸法院離婚判決應經我方法院裁定認可方生效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阿明返臺後須向戶籍地之法院聲請認可大陸離婚判決,所以除大陸法院離婚判決書外,另須申請該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文件,將該二份文書經兩岸文書公證、驗證程序後,持向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認可。只要法院認可後,即可持認可裁定書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日期為中國大陸離婚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所載之日期。

好好離婚 將傷害降到最低

兩岸婚姻因文化、制度與社會環境等差異,雙方要付出的努力與代價相對較高,如無法共同走下去,好聚好散對當事人來說是最好的結局,透過理性溝通、妥善安排法律與子女權益,追求將傷害降到最低。綜合上篇在臺離婚及本篇在大陸離婚方式之介紹,不論是在臺灣或大陸,採協議離婚方式,雙方較有機會就子女監護扶養及財產分配達成一致意見,且可避免冗長離婚訴訟,是較多當事人優先考量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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