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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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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在中國大陸遭刑事拘留如何應處◆文/張至輝(海基會經貿處)

  • 更新日期:115-05-04

依據主計總處相關數據推估,疫情後,國人赴中國大陸(含港澳)工作人數逐漸增加, 2024年國人赴中國大陸(含港澳)工作人數回升至約23.1萬人。隨著國人赴中國大陸經商、旅遊或居住的頻率增加,然而兩岸法制環境與司法實務存在顯著差異。當國人在中國大陸遭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時,當事人與家屬往往因資訊不對稱、恐懼與焦慮,容易陷入盲目奔走或誤信偏方的困境。本文將說明中國大陸相關刑事程序,以及如何妥適應處。

理解「刑事拘留」:性質與時限

在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框架下,刑事拘留屬於一種強制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措施。它不是最終判決,而是公安機關在偵查初期,為了防止嫌疑人逃跑、串供或繼續犯罪而採取的手段。

刑事拘留的核心法律特點在於對象的特定性,僅針對法定的現行犯或具有重大嫌疑的分子,並且僅是臨時性質的預防性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並將當事人送往看守所羈押,其主要目的並非懲罰亦非長期羈押,而是為後續的逮捕程序做準備。

在中國大陸刑事實務中,刑事拘留的期限並非固定,惟存在極為關鍵的「黃金 37 天」時間窗口。雖然一般案件的拘留期限較短,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有權將拘留期限延長至 30 天,若再加上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所需的 7 天,總計可達 37 天。這段期間是決定當事人命運的分水嶺,若人民檢察院最終決定不予批捕,當事人通常能獲得釋放或轉為取保候審,因此這 37 天也成為法律攻防與爭取權益的最關鍵階段。

第一時間的通知與確認

一旦國人在中國大陸遭刑事拘留,即意味著其行為已涉嫌觸犯刑法,進入了刑事偵查程序。此時家屬必須排除可能只是誤會的幻想。但與此同時,也要明白刑事拘留不等於定罪,它只是偵查機關為了辦案需要,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採取的臨時限制措施。刑事拘留後的偵查結果具有不確定性,案件可能因證據不足、情節顯著輕微等原因被撤銷,或最終獲得不起訴及無罪宣告。因此,家屬的首要任務是迅速進行確認了解當事人是「何種拘留」、「法律依據為何」、「期限多久」,並務必取得書面的《拘留通知書》,是後續所有法律救濟的基礎。

聘請當地律師是唯一的專業橋樑

在中國大陸刑事程序中,家屬在判決前通常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聘請當地律師是唯一能合法會見、獲取並了解案情資訊的人。律師的角色不容忽視,在拘留期間的介入,除了能進入看守所見到被拘留的人,並告知其應有的權利的會見權外;亦能與辦案機關溝通,提交法律意見書,引導案件向有利的方向發展,依據案情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並且確保辦案過程符合法律規定,防止超期羈押或程序違法。

在中國大陸必須委任持有大陸律師執照的律師,家屬應尋找具備刑事專業、熟悉當地實務且溝通透明的律師。然而,家屬也應客觀看待律師的作用,並非所有案件都有辯護空間,律師是透過合法的溝通管道確保在法律空間內爭取最優結果。

特別須注意的是,在家屬焦慮情急之下,會傾向於打聽「有沒有門路」或「找關係」,但恐形成利用家屬病急亂投醫的心理進行詐騙行為,聲稱可以「撈人」,但在收費後卻消失或毫無作為。此外,試圖透過賄賂解決問題可能導致家屬本身觸犯行賄罪的風險,導致情況更加複雜。因此,必須更應加警惕宣稱能透過「找關係」、「找關係」擺平案件的詐騙風險及賄絡風險。

「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

在刑事拘留的過程中,若案情複雜導致無法立即撤銷案件,爭取變更強制措施,讓當事人離開看守所,便成為家屬與律師應對刑事拘留的目標之一。依據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即進行「取保候審」。

在實務操作上,「取保候審」主要分為二種形式,其一是透過保證人保證,由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人員提供信用擔保;其二則是透過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來提供履行義務的擔保。必須特別注意的是,法律規定這兩者只能擇其一使用,不得同時並行。一旦獲准取保候審,當事人雖然恢復部分自由,但仍需遵守嚴格的行為限制,通常被要求不得擅自離開特定的居住區域,例如所在的城市,且必須保證在辦案機關傳訊時隨傳隨到,以確保偵查與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

此外,「監視居住」則被視為逮捕的一種替代性緩衝措施。這項強制方法通常係針對特定群體,例如患有嚴重疾病導致生活不能自理、正處於懷孕或哺乳嬰兒期間的婦女,或是因案件特殊情況而不宜繼續羈押的人員。在監視居住期間,當事人的行動自由會受到較大程度的制約,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亦不得擅自會見他人或進行通信。

面對「逮捕」及其因應

若當案件進展到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逮捕」的階段,這意味著已進入更為深層的法律訴訟程序,當事人往往將面臨長期的羈押狀態。依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執行必須滿足嚴格的法定條件:首先必須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該行為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更關鍵的是,辦案機關認為僅採取取保候審措施尚不足以防止潛在的社會危險性,例如當事人存在逃跑、串供、偽造證據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等風險。在此條件下,「逮捕」成為確保刑事偵查與審判順利進行的最後手段。

然而,即便遭「逮捕」,家屬與律師仍保有法定的救濟途徑的空間。律師在這一階段的重點,除了持續深入研判案情外,還可以針對羈押狀態發起「羈押必要性審查」。這是一種動態的法律監督機制,律師可以根據案件偵查的進度與當事人表現,主張羈押已無必要,從而再次爭取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與此同時,律師也會利用這段時間,為後續不可避免的起訴與審判階段預先構建辯護策略,從證據鏈的完整性與法律適用的準確性出發,全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力求在最後的法庭審理中獲得最有利的判決結果。

結語

面對國人在中國大陸遭刑事拘留強制,必須建立正確的認知,即刑事拘留絕不等於最終定罪,在繁瑣的法律程序中,依然存在撤銷案件、不起訴或爭取緩刑的辯護空間。然而,這一切法律成果都必須建立在合法且專業的法律程序之上,切莫妄想會有任何脫離法治軌道的「法外開恩」或奇蹟發生。

在確認家人遭到刑事拘留後,實務上的首要應對建議是保持冷靜,避免在驚慌失措下與外界簽署任何不明確的承諾書。家屬應迅速確認拘留的性質、法律依據及期限這「三要素」,並務必取得書面的拘留通知書。並且第一時間聘請專業刑事律師進行會見是至關重要的,律師的介入愈早,對案情走向的控制力就愈強。除了法律層面的攻防外,家屬也應根據看守所的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寄送必要的換洗衣物,或在看守所帳戶內存入適量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基本的物質生活品質。更進一步地,應在律師的專業建議下,積極搜集有利證據,例如證明當事人犯罪情節輕微、無社會危害性,或具備自首、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法定從輕情節,為後續的辯護累積籌碼。

總結而言,國人在大陸跨境往來時應恪守「入境問法」的原則,嚴格遵守當地法令。若不幸捲入刑事爭議,應摒棄情緒化的應對,理性運用各項法律資源,並尋求兩岸既有機制的協助。唯有透過專業且合法的途徑,在才能真正保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與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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