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已成往事─兩岸婚姻在臺離婚篇◆文/蔡明杰(海基會中區服務處)
- 更新日期:115-02-11
住臺北的阿明在中國大陸工作,因工作關係認識了上海姑娘阿珍,兩人相戀決定共度一生,婚後也很快迎來愛情結晶,生有一子。好景不常,阿明因公司經營不善倒閉失業,無奈帶著妻兒回臺生活。阿珍因思念大陸親人且感情基礎不穩,夫妻時有爭吵,萌生離婚念頭,不知如何在臺灣辦理離婚手續?另孩子還小,需要媽媽照顧,離婚後阿珍還可在臺灣居留嗎?
在臺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如果夫妻雙方想好聚好散,可採「協議離婚」方式。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因此,在臺灣協議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經兩人以上證人簽名,由夫妻雙方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該離婚始生效力。申請離婚登記時,倘一方無法親自到場且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大陸人民須在臺照顧未成年子女 其居留權益不因離婚受影響
夫妻協議離婚,須簽署兩願離婚協議書,雙方如有未成年子女,須就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由夫或妻之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負擔,該協議書亦須就雙方財產歸屬、贍養費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會面交往等進行約定。本案例中,阿明與阿珍如考量兒子年紀尚小,需要媽媽照顧,可約定兒子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阿珍單獨行使,或者雙方共同行使。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2項第1款第3目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已許可依親居留者,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因此,阿珍與阿明當初因結婚關係申請在臺依親居留的原因,雖因離婚而消失,但如果阿珍須在臺照顧未成年兒子,即可依前述規定繼續在臺居留,不須返回大陸,其在臺居留權益,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需在陸證明已復單 應在臺辦理離婚認證
若阿珍與阿明已在臺灣辦理離婚登記,阿珍要準備那些文件在中國大陸證明自己已恢復單身呢?首先,阿珍須持戶籍謄本與離婚協議書,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離婚事實聲明書認證書,並敘明大陸使用地區為上海市。法院公證處或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除會將公(認)證書正本交給阿珍,同時也會將公(認)證書副本寄交海基會,由海基會函送阿珍指定大陸使用地區(上海市)公證協會。阿珍回到上海要證明已恢復單身,大陸使用機關要求臺灣出具的離婚認證書正本須先經驗證,因此阿珍須將公(認)證書正本送交上海市公證協會完成驗證,再辦理後續事宜。
協議離婚不成 可在臺灣提起離婚訴訟
如阿明與阿珍無法經由協議離婚,且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難以維持婚姻事由,亦可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依法進行調解;雙方調解不成,再依法進行審理。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只要作成調解、和解筆錄,該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無法調解(或和解),經法院判決准予離婚且該判決生效確定後,阿明應於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臺灣離婚判決 須經大陸法院認可始在陸生效
依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臺灣法院之離婚判決或調解,須向中國大陸法院申請「裁定認可」,經中國大陸法院審理裁定認可後,該臺灣法院判決才能在中國大陸產生法律效力。因此,阿珍為證明與阿明之婚姻已經臺灣法院判決離婚或經法院調解離婚,可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已完成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及離婚調解(或和解)筆錄或判決書、確定證證明書,連同個人身分證等資料,比照前述辦理離婚事實聲明書認證程序,辦理離婚事實聲明書認證書。經上海市公證協會完成驗證,向中國大陸住所地(本案為上海市)之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裁定認可」,經大陸法院裁定認可後,臺灣的離婚判決在中國大陸始生效。
當愛已成往事 好聚好散說再見
當愛已成往事,兩岸婚姻如不能維持,建議先考慮在臺灣協議離婚,依雙方意願協商討論未成年子女監護扶養或財產分配,此模式不僅程序較單純、容易掌握,且能保有好聚好散的機會;避免採法院判決離婚,耗費時間與金錢成本,更加深雙方對立與痛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