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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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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商在中國大陸申請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文/蔡步青(律師)

  • 更新日期:114-12-16

臺商在中國大陸的民商事債權,若經過合法程序取得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文書,如確定訴訟判決、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即可依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等法規申請強制執行。但臺商經常面臨執行困難,為此,本文擬介紹臺商在中國大陸申請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


申請強制執行程序

依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年修正)具體規定申請執行等程序規定。

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2024年修正)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仲裁裁決的規定》等規定,臺商可依據臺灣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向有管轄權的中國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待裁定認可後方能進入執行程序。

(一)提出申請

債權人應向管轄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內容包括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等。此外,應附上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申請執行人的身分證明,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者,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二)法院立案審查

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後,應審查執行依據、時效(《民事訴訟法》第250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管轄權等;符合條件即立案進入執行程序。法院原則上應於收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後10日內發出執行通知。

(三)財產調查與控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等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此外,債權人可提供財產狀況協助查控。

(四)強制措施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3266條等規定,法院除可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外,還可對其採取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透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此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者,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拍賣與分配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8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一般而言,法院可透過等網絡平臺公開拍賣被執行財產;拍賣所得依優先權順序分配。如為普通債權人,若無抵押或擔保,按比例受償。

(六)執行終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法院原則上應於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債務履行或資產處置完畢後,法院應作成「執行終結裁定」。

跨境執行常見問題

不知債務人資產或債務人隱匿資產

臺商在執行過程中,最常面對的問題,往往是不知債務人資產或債務人隱匿資產。臺商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請求法院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也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申請法院命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中國大陸債務人財產轉移中國大陸境外

若中國大陸債務人的財產已轉移至第三地,中國大陸法院原則上無管轄權。然如執行依據為中國大陸判決,且財產所在地與中國大陸簽訂相互承認與執行民事判決相關協定,臺商可申請境外認可與執行,如中國大陸與香港間《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互認與執行的安排》等;此外,中國大陸為紐約公約的會員國,約定仲裁地在中國大陸的仲裁裁決,也可在其他紐約公約會員國申請執行。

被執行人為「殼公司」或法人代表人轉移責任

債權人可依中國大陸《公司法》第23條「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追究實際控制人責任。若債務人惡意清算或抽逃出資,可追究股東連帶清償責任。

臺商執行策略建議

發生爭議前

(一)簽約前應先進行盡職調查,並請求提供擔保

簽約或進行交易前,應就交易對象進行盡職調查,並確認公司資格、股東、資金、供應鏈往來、關聯公司架構、財務紀錄、債信等背景,以確保債權;此外,簽約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權或質權、要求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或提供票據、銀行保函等)。

(二)簽約應經公證

依據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若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因此,建議簽約時應經公證,可直接申請執行,以免脫產。

(三)建議簽訂仲裁協議

依據中國大陸2025年新修正《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仲裁裁決,且中國大陸為紐約公約會員國,在中國大陸做成的仲裁裁決,具有在紐約公約其他會員國執行的效力,因此建議臺商依據《仲裁法》約定仲裁協議或條款,並選擇中國大陸為仲裁地。

發生爭議後

(一)必要時應採取保全措施

若債務人財產明確,建議在訴訟或仲裁前申請財產保全,以提高執行成功率;如需負擔保全擔保金,可由擔保公司出具保函。

此外,針對債務人在執行過程中可能隱匿或移轉財產、清算、解散等情形,臺商應持續追蹤並及時採取追加執行、保全措施或重啟執行程序。必要時得申請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禁止出境等,促其履行。

(二)申請執行時應備妥相關文書

關於執行名義的文書應檢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預留補充或補正時間;此外,如法律規定應經公證或文書認證、驗證的程序,應及早辦理,並確認時效,如需經臺灣公證人公證並由海基會、海協會進行文書驗證等程序的文件,應確認辦理流程及時效。

(三)應確認執行標的價值並優先選擇高價值標的執行

被執行財產標的可能因標的市價低、流動率或變現性低、附負擔等原因,致無執行實益。建議優先選取有市場流通性的財產,如不動產、有價證券等,作為執行標的。

(四)與執行法院保持溝通,必要時申請執行監督

臺商申請執行時,建議委任執行法院當地律師,以便隨時與執行法院聯繫並保持溝通,並主動告知財產情形,以提升執行效率與成功率。

如執行法院怠於執行或被申請人有脫產之虞,執行法院卻置之不理,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法院執行。此外,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因此,執行進度緩慢時,申請人可依法提出「執行督促」或向上級法院、檢察院檢舉、申訴。

充分掌握債務人資產情況    債權執行成功關鍵

臺商在中國大陸執行債權雖有法可依,但實際執行遇到各種困難,關鍵即為是否及時掌握債務人信息。建議在簽約階段應充分掌握債務人及資產信息,訂定擔保條款及仲裁條款,最好經公證;如發生爭議,建議及早啟動保全程序;此外,建議委任執行法院當地律師與法院隨時保持聯繫,以提高執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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