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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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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判決離婚後子女撫養費之請求與執行◆文/羅裕燕(海基會法律處)

  • 更新日期:114-12-18

阿明(臺灣籍)與小美(中國大陸籍)在中國大陸結婚,並在臺辦理結婚登記,婚後育有1子小華(中國大陸籍)。後因感情不睦,小美向中國大陸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審理後,判決准予離婚,小華由小美直接撫養,阿明則須每月定期支付小華的撫養費至其成年。阿明返臺後,卻未履行支付撫養費義務,小美該如何請求阿明履行義務,以保障小華的權利呢?

兩岸通婚頻繁,隨之而來的離婚及子女扶養問題也逐漸成為許多家庭必須面對的現實。本文以「臺灣人阿明與中國大陸女子小美」的案例為基礎,探討中國大陸法院判決離婚並確定子女撫養費後,若一方返臺未履行支付義務,另一方應如何透過合法途徑,為子女爭取應有的權益。​​​​​​​

中國大陸離婚判決 在臺灣的認可與執行

小美可在中國大陸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阿明在中國大陸沒有財產,判決難以執行,小美要面對的困境在於,中國大陸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並確定子女撫養費給付義務,在義務人(阿明)已返臺且拒不履行的情況下,要如何在臺灣地區獲得認可與執行。

中國大陸法院的離婚判決,在臺灣並不會自動發生法律效力,必須經過臺灣法院的「認可」程序,才能在臺產生法律拘束力,並進一步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小美欲在臺灣向阿明追討撫養費,首要步驟是讓中國大陸的離婚判決在臺灣獲得法律上的「認可」,唯有經過認可程序,該判決在臺灣才具有與當地判決同等的效力,小美方能據以向臺灣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阿明的財產。

(一)法律依據

《臺灣地區與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在中國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

(二)聲請認可之程序

小美可委任臺灣的律師,向阿明臺灣戶籍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聲請狀需載明當事人資料、聲請意旨,並附經海基會驗證之「離婚判決書公證書」及「離婚判決書生效證明公證書」;另可附上阿明未依判決支付撫養費的證明,例如銀行帳戶明細、小美的陳述等,用以說明聲請認可及後續執行的必要性。

(三)法院審查重點

臺灣法院在審理是否認可中國大陸判決時,審查原則為「是否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在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判決中,除非中國大陸判決的結果(如撫養費數額、給付方式)顯著悖離臺灣法律對於未成年子女基本權益的保障標準,或有其他極不公允之情事,否則法院傾向於承認該判決並未違反公序良俗,通常能獲得認可。

(四)認可後之執行

一旦中國大陸的離婚判決獲得臺灣法院的裁定認可,該認可裁定連同原判決即成為「執行名義」,小美可憑此執行名義,向臺灣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阿明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包括扣押其銀行存款、薪資,查封其不動產或其他動產,以清償積欠的撫養費及後續的定期給付。執行的標的可以多元且具體:

1 扣押薪資:若能查明阿明的任職單位,可聲請法院按月核發扣押命令,直接從其薪資中扣取相當於扶養費的金額,轉交給小美,這是對於有穩定收入債務人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2 查封銀行存款:聲請法院查詢阿明的金融帳戶並予以查封。

3 查封不動產或車輛:若阿明名下有房產、土地或車輛,可聲請法院進行查封,進而進行拍賣以清償積欠的扶養費。

4 其他財產權利:例如阿明對他人享有的債權、持有的股票、基金等,均可成為執行的標的。

可在臺灣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雖然聲請認可中國大陸判決是較為直接的方式,小美亦能考慮直接在臺灣法院對阿明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此訴訟的基礎在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這是基於血親關係而產生的法定義務,不因父母離異或地域分隔而免除。臺灣《民法》第1116條之2明確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此一方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更具實效:

(一)中國大陸判決金額不足以負擔實際需求

隨著物價上漲或小華教育、醫療等特殊需求增加,原判決金額可能已不敷使用,小美可在臺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據臺灣的生活水準及實際需要,判令阿明支付合理的扶養費用。

 () 中國大陸判決未明確給付細項

若原判決對於給付方式、金額計算等過於模糊,在臺提起新的訴訟,求得一份內容明確、易於執行的臺灣確定判決,有時反而能節省後續程序的困擾。

聲請強制執行之注意事項

有關聲請強制執行,提供以下實務注意事項:

(一)完善保存證據

妥善保管中國大陸的離婚判決書、確定證明書、阿明未付款的紀錄以及為小華支出各項費用的單據(如學費、醫療費、生活開銷等)。

(二)蒐集阿明在臺的財產與行蹤資訊

強制執行成功的關鍵在於查到阿明可供執行財產,小美應盡力蒐集阿明的住址、工作地點、銀行帳戶、不動產登記等資訊。因阿明可能預先將財產移轉至他人名下,增加執行難度,小美需盡可能搜集阿明的財產線索(如曾經使用的銀行帳戶、工作單位、不動產地址等),供法院或律師參考。在臺灣訴訟程序中,亦可利用「訴前保全程序」(如假扣押),先行查封阿明的財產,防止其脫產。

(三)經海基會驗證相關公證書

先將中國大陸法院文件(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持往中國大陸當地公證處作成公證書,再向海基會辦理驗證;另可聘請律師協助向臺灣法院聲請認可中國大陸判決並進行強制執行。

(四)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涉及跨境執行之案件,可諮詢熟悉兩岸法律或具有兩岸案件處理經驗之律師;海基會亦設有義務律師諮詢服務,可提供專業諮詢與協助。

不讓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因父母跨域分離而受損

判決離婚後子女撫養費之請求與執行,是兩岸婚姻可能面臨的現實困境之一,未成年子女的權益不應因父母的跨域分離而受影響。無論是透過「認可中國大陸判決及強制執行」的途徑,還是選擇「在臺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的策略,其目標均不外乎讓子女的權利不因海峽之隔而落空。對於身處兩岸的當事人而言,瞭解對方法律規定,並在發生爭議時積極尋求專業法律協助,是維護自身與子女權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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