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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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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臺商應避免誤觸《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雷區◆文/陳彥文(律師、海基會臺商財經法律顧問)

  • 更新日期:114-10-20

2025年6月27日,中國大陸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於本年10月15日起施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以往臺商最常見的觸法誤區是習慣於官網或文宣中使用「最優」、「第一」、「世界級」等宣傳用語,常常被「職業舉報人」向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檢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工商部門受理後,會要求被檢舉人提供足以支援這些宣傳的佐證,否則將面臨高額罰款,此種情形多半由被檢舉人與「職業舉報人」金錢和解撤案,臺商不勝其擾。

本次修訂新增8項條款,修訂16項條款,進一步細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並將混淆類不正當競爭、非法獲取資料、內卷式競爭、經營者濫用優勢地位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規範範圍。修訂後的法律整體上加強對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大陸臺商應對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基本認識。

修法重點

一、完善混淆類不正當競爭

包括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帳號名稱、應用程式名稱或者圖示」明確為混淆行為;以及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皆屬於混淆行為;也規範對搜索關鍵字的使用,規定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字,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同屬於混淆行為;最後是規定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

二、細化商業賄賂處罰

經營者不得採用給予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交易相對方的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經營者的工作人員進行賄賂的,應當認定為經營者的行為。需注意的是,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能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帳,如此就可避免受商業賄賂處罰的風險。

三、細化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一是將虛假宣傳行為誤導的對象由消費者擴展為「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並加強對「刷單炒信」行為(製造買賣熱絡外觀)的規則,明確不得透過「虛假評價」等方式向他人實施虛假宣傳;二是規定有獎活動開始後,經營者不得隨意變更有獎銷售資訊;三是規定經營者不得「指使他人」進行商業詆毀,並將商業詆毀的對象由「競爭對手」擴展為「其他經營者」。

四、完善網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一是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資料和演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例如經營者利用技術手段,以欺詐、脅迫、規避或破壞技術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資料。其在未經資料來源電商平臺及平臺內經營者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軟體擷取來源平臺商品資訊資料並上傳至競爭平臺,未來將面臨高額罰款。

二是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該條款規制的核心是利用平臺機制(如評價系統、交易流程、退貨政策)實施的惡意干擾行為,旨在不正當損害競爭對手。法規明確列舉虛假評價、虛假交易、惡意退貨等典型手段。

三是增加規定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範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

四是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紀錄,並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

五、增加解決拖欠中小企業帳款問題的規定

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帳款;又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濫用自身優勢地位拖欠中小企業帳款的,由省級以上政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查處。

六、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

一是增加約談制度,經營者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二是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導致的民事賠償數額的計算方式明確為「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

三是規定銷售有關違法商品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銷售者不知道其銷售的商品屬於違法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不予行政處罰。

四是增加規定受賄者的法律責任,以及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對行賄負有個人責任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五是合理調整處罰力度,適當上調對侵犯商業秘密、商業詆毀、網路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罰款上限,取消虛假宣傳行為的罰款下限。

大陸臺商如何因應

一、平臺經營者

(一)審查並清理不合理定價規則

立即盤查平臺協議中是否存在「全網最低價」、「二選一」、「變相強制商家接受低於成本價的銷售政策」等條款。

(二)健全內部舉報和處置機制

設立便捷的舉報管道(如線上入口、專線電話),制定清晰的違規行為認定標準和處置流程(如警告、限流、下架、終止合作等),並對平臺內發生的刷單、惡意退貨、虛假評價等行為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所有處置紀錄需完整保存,建議至少3年。

(三)加強技術監控

積極利用演算法模型等技術手段主動監測異常交易模式,如集中批量下單/退貨、虛假評價等,提升治理效率。

二、資料處理型企業

(一)開展資料來源合規性審計

重點查核透過爬蟲、API介面等方式獲取的外部資料是否獲得有效的用戶授權或平臺明確許可(如遵守robots協議、API調用許可權限制)。

(二)簽訂規範的資料共用與合作協議

與資料提供方或合作夥伴簽訂書面協議,清晰界定資料使用的目的、範圍、期限,以及資料脫敏要求。建議在協議中設置「禁止實質性替代」條款,避免自身業務對資料來源方的核心服務或市場造成不當侵蝕。

三、所有企業

(一)強化反商業賄賂合規體系

立即修訂內部的《反腐敗政策》和《員工行為準則》,明確禁止「被動受賄」,並要求員工對可能影響商業決策的禮品、招待等進行申報。對全體員工,特別是採購、銷售等高風險崗位員工,進行年度反商業賄賂專項培訓,強調「行賄受賄同罰」及個人可能面臨的高額罰款。建立對代理商、經銷商、供應商等商業夥伴的盡職調查與持續監督機制,將反賄賂條款明確寫入合作協議。

(二)防範商業混淆與虛假宣傳風險

在市場宣傳和品牌活動中,避免擅自使用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網頁、新媒體帳號名稱、應用程式名稱或圖示等。不得擅自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或設置為搜索關鍵字。

及早因應 避踩雷區

新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施行後,中國大陸市場監管部門預計將重點打擊混淆類不正當競爭、非法獲取資料、內卷式競爭、經營者濫用優勢地位等相關不正當競爭違法事項,臺商宜盡早因應準備,對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基本認識,避免誤踩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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