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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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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配偶在臺設籍後 工作權益淺析◆文/陳琪蓁(海基會法律處)

  • 更新日期:114-08-13

家住上海的小花於2015年嫁給臺灣的阿明,婚後隨著阿明返臺定居,兩人生育一對可愛的兒女,並順利於2022年設籍取得臺灣身分證。小花婚後操持家務,家庭幸福美滿;小孩上幼兒園後,小花有了更多閒暇時間,決定找一份穩定的工作貼補家用。偶然間,小花看到附近的國民小學在招聘工友,心想這份工作性質單純,以後還能就近照顧小孩,產生高度興趣。阿明表示支持,卻擔心小花的身分是否符合應聘資格?

中國大陸人民在臺設籍滿10年 方可任公職

依《憲法》第18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亦說明,所謂的公職,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復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設有戶籍(即取得臺灣身分證)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惟同條第2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

小花雖取得臺灣身分證,惟設籍尚未滿10年,即不符合擔任公職的要件,除非她所從事之工作符合第21條第2項情形,方可不受設籍滿10年規定的限制。   

「擔任工友」應屬「最廣義之公務人員」

小花尚未設籍滿10年,應徵的工作是公立學校的工友,這個職務算是公職嗎?依行政院《工友管理要點》,工友係指各機關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工友之工作性質可概括為行政庶務、協助事務處理和環境維護,具體的工作內容,視不同單位有所不同,一般包含傳遞公文、信件、影印和檔案整理等,或辦公室、公共區域的茶水供應及清潔打掃。

相關機關依《工友管理要點》第1條規定訂立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管理事項,並與其訂立勞動契約,其勞動權益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因此,工友非屬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惟如工友依法被授權或被委託執行有關機關事務時,經認定其係依法令執行職務有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情形而涉訟時,得準用《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所屬機關應負國家賠償之責,故工友應屬「最廣義之公務人員」。

「擔任工友」仍受設籍10年限制

依大陸委員會(下稱陸委會)20071029日函釋,凡與公務機關(構)具有「僱用關係」之工友、技工、清潔隊員及駕駛等,均屬《兩岸條例》第21條規範範圍,非在臺灣設籍滿10年,不得擔任。惟如該工作係以「委外方式」,與公務機關間未具有僱用關係,則非屬《兩岸條例》第21條第1項規範範圍,不受在臺設籍滿10年之限制。因此,小花擬應徵公立學校工友乙職,如工作性質與學校存在僱用關係,就表示當事人須設籍滿10年,方能擔任。

「擔任臨時人員」不受設籍10年限制

為彰顯政府重視中國大陸配偶工作權益保障並落實「生活從寬」政策,陸委會於20161027日作出函釋,凡中國大陸人民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已設有戶籍者,皆可受僱於相關機關、學校擔任「臨時人員」。所謂臨時人員,係指不適用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的臨時性、短期性人員,其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為限;且其與機關間屬私法上僱傭關係,與一般公務員與機關間屬公務上職務關係有別,則不受《兩岸條例》第21條第1項須設籍滿10年之限制。

小花的身分與條件是不是符合應徵公立學校工友的資格,小花可以前往學校詢問該職務是否與學校成立僱用關係,抑或是委外方式。不論如何,只要自己有好的學識、品行及體力,相信小花一定能找到適合自已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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