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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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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除籍必要性與海基會提供之協助◆文/戴敬文(海基會文教處)

  • 更新日期:114-08-13

日前政府針對大陸配偶(陸配)及其二代進行清查,要求他們於期限內補繳「已註銷大陸戶籍」之證明,移民署於4月起陸續寄發公文,通知早年取得臺灣身分的大陸配偶與二代在期限內完成註銷大陸戶籍,並向移民署繳交經海基會完成文書驗證的大陸除籍證明。據陸委會提供之統計資料,截至716日已有逾6,569人完成繳交除籍證明。

兩岸採「單一戶籍」 確保身分一致性

由於兩岸是以「單一戶籍」為有序交流之依據,20043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避免雙重身分而造成權利義務重疊或衝突。

另外,同條例第9條之13項亦明文規定:「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顯示該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定居對象,給予「6個月」繳附經本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的寬限期。

因此,雖然2004年修法前,未規定需繳交經本會驗證之喪失原籍證明公證書,但在2004年修法後,法規已給予6個月寬限期。本次移民署就所有未於6個月寬限期內繳交的陸配進行通知,提醒應依法配合繳交。

事實上,本會亦接獲許多早年取得我方身分之大陸配偶或二代反映,過去雖曾順利申辦「臺胞證」,但近年欲換發「臺胞證」時,卻遭大陸方面通知,因「查出仍具大陸戶籍」拒絕簽發「臺胞證」的情形。由此可見,中國大陸近年亦嚴格落實「兩岸單一戶籍」制度,若上述民眾未完成除籍,不僅將影響在臺權益,也可能導致日後無法順利進入中國大陸。

海基會積極協助民眾  順利返鄉完成程序

為協助當事人釐清身分、順利辦理除籍證明,民眾除可向本會查詢過去是否已確實到本會辦理「除籍證明公證書」文書驗證外,對於未曾辦理,需要親自回中國大陸處理,但入境大陸證件又出現過期、遺失(或因仍具大陸戶籍「臺胞證」遭拒絕簽發)等情形,本會亦提供有關協助。如當事人備齊身分證明與相關文件交予本會,本會即通報陸方,完成作業後,就會通知當事人預訂之航空(船)公司,當事人便可如期返陸。惟在此特別提醒,因陸方作業時間需要「至少 21個工作天」,如有返鄉規劃,必須提早繳交資料,否則將耽誤個人返陸期程。

依法保障個人權益   避免民眾權益受影響

本項政策並非針對特定族群,而是依法落實「兩岸單一身分、單一戶籍」的長期現狀,且為維護臺灣身分制度的明確性、法令一致性與公平性,大陸民眾取得臺灣戶籍者,均應依法完成大陸除籍程序,這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避免自己陷入身分模糊、個人權利受到影響的最佳保障。如同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指出,「就像現在結婚勢必要去戶政機關做登記,是登記婚,如果只有宴客、沒有登記,這個婚姻還是無效,是為了保障各位大陸配偶在臺灣的身分安定。」

民眾應理性看待此政策,不應被部分不實訊息或政治解讀誤導,臺灣作為民主法治國家,除強調民眾應遵守法律規定外,政府也提供民眾充足的協助與彈性處理空間,凡有需要者,可隨時與海基會、陸委會或移民署聯繫,相關單位將持續提供協助,陪伴民眾依法順利完成手續,保障個人身分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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