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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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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夫妻財產如何各自保有?(下)◆文/鄭亦珊(律師)

  • 更新日期:114-04-21

上集我們談到夫妻如何約定財產各自所有,但夫妻難免會對財產有不同意見的時候,因此,本集我們要來談夫妻婚後如果不想離婚,但夫妻一方想將雙方財產分開保有,該怎麼辦?如夫妻一方不同意雙方財產分開,又該怎麼辦?

在臺灣 夫妻雙方得合意改用分別財產制

在臺灣,夫妻婚後對於財產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無論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財產所有權都屬於取得或登記名義之一方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各自財產,僅在婚姻關係終止時(如一方死亡或離婚),雙方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

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果夫妻雙方不想離婚,但想將夫妻財產關係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因此,夫妻雙方得合意以書面契約改用分別財產制。

在臺灣 夫妻一方得單獨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10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法院因他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1.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

2.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

3.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4.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

5.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6.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

7.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8.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因此,如夫妻一方不同意改用分別財產制,有《民法》第1010條所定情形時,另一方得單獨向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在中國大陸 夫妻合意分割共同財產受到諸多限制

在中國大陸,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之一方處分財產,原則上須經他方同意,否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避免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隨意主張分割共同財產,損害家庭穩定而實現侵占夫妻共同財產之目的,或影響夫妻共有財產保障功能而侵害債權人之權益。因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不想離婚,卻想將夫妻財產分開來各自保有(即主張分割共同財產),縱使是雙方合意分割共同財產,仍受到限制。

舉例來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夫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在外欠下債務,此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嗣後夫妻在未離婚的情況下協議分割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都移轉到妻名下,如此行為將減少夫名下得以償還債務的資產,有損債權人權益,此協議對債權人則不生效力,債權人仍得主張以原來夫妻的共同財產來清償夫的債務。

在中國大陸 夫妻一方單獨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為例外

中國大陸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8條明白揭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非有《民法典》第1066規定的例外情形,原則上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然而,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私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轉移、變賣,或為了賭博、吸毒而單獨處分共同財產等,另一方不想離婚或經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如不允許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保護自己的財產,將有悖公平。

故而,《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兩種情形,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但僅限於下列兩種情形,不能類推適用,亦不能擴大解釋。

()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即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其中,「毀損」係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過失造成的損壞。如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仍將處分所得款項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則不屬此情形。另此情形須達到「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如何認定是否達到「嚴重損害」,應從行為的本質、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造成的影響程度等綜合判斷。

(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此情形所稱「扶養」是廣義的概念,包括長輩對晚輩的撫養義務、晚輩對長輩的贍養義務及同輩之間(如夫妻之間、兄弟姊妹之間)的扶養義務。又何謂「重大疾病」,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應根據實際病情、醫療費用等進行綜合判斷,一般認為,需長期治療、花費較高的疾病,或直接關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屬重大疾病;「相關醫療費用」係指為治療疾病所必需的合理費用,不包括營養費、陪伴等費用。

保存證據 以利證明符合法定要件

在不離婚的前題下,除了在臺灣夫妻雙方得合意改用分別財產制外,無論是夫妻一方不同意財產改為各自保有或是在中國大陸夫妻雙方合意分割共同財產,都需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可以單方面聲請法院來改定或分割財產。因此,需特別留意保存證據,以利證明夫妻間已符合法規要件,始能增加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臺灣)或分割共同財產(中國大陸)的機會。

兩岸有不同的風土民情,法制又大不同,相愛的兩人攜手走入婚姻,如何維繫美滿的婚姻已實屬不易,如能於婚前或婚後就雙方財產歸屬及分配予以充分溝通與約定,相信有助於婚姻的經營與維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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