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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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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的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誰說了算?◆文/陳荏貽(海基會法律處)

  • 更新日期:114-02-17

日前,一位臺灣民眾跟幾個好朋友相約去北京旅遊,他在天安門廣場附近比「V」字動作拍照,不料當場被公安帶走,關了3天後趕緊搭機回臺。原來,他比「V」字拍照時,剛好遮住關鍵字眼,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看起來變成「中華民國萬歲」。

民眾前往中國大陸,不論是經商、工作、旅遊、探親、讀書等,若在公共場合突然被公安帶走,當事人可能還不知道犯了什麼罪。

兩岸法制大不同

憲政主義下之人權保障原則,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通常須以司法裁決作出,才能保障被處罰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對人民基本權利重大侵害。

在臺灣,警察機關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作出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等處罰,性質上屬行政罰,由警察機關決定處罰;其中「拘留」係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為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警察機關無權對人民逕自拘留,作為偵查主體的檢察官也無羈押權,必須由法院裁定。

然而在中國大陸,公安機關的權力極大,不亞於檢察機關及法院。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事項,公安機關即可依《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處以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其中「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批准即可,就人權保障原則,實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疑慮。

何謂「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中國大陸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對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行政拘留的時間,可分為1~5日、5~10日及10~15日,合併執行最長不超過20日,期滿即釋放(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條、第16條及第23條以下)。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至第75條,規範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包括:

(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行為人故意擾亂法律、法規、其他規章制度及共同生活的公共生活準則之行為。

(二)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妨害或可能妨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但尚未構成刑事處罰之行為。

(三) 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故意侵犯身體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和名譽,但尚未構成刑事處罰之行為。

(四) 侵害財產權利的行為:行為人侵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之行為。

(五)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妨害國家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但尚未構成刑事處罰之行為。

行為人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諸如: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結夥鬥毆、尋釁滋事;冒用宗教、氣功名義擾亂社會秩序;強買強賣、強迫服務;賣淫、嫖娼、賭博、吸食毒品等行為,公安機關即可自行認定行為違法,並對行為人作出行政拘留之處罰。

刑事處罰v.s.行政處罰 公安機關說了算

中國大陸「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剝奪現行犯或犯罪嫌疑犯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為臨時性的處置措施,但為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權益,公安機關應於拘留後24小時內對被拘留人進行訊問,並於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羈押,24小時內亦應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後3日內,公安機關應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或轉為「取保候審」,或「監視住居」或「釋放」。

反觀「行政拘留」,公安機關對於行為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逕為處罰,關押行為人1~15日(最長不超過20日),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即可,期滿即釋放。

不論是「刑事拘留」,還是「行政拘留」,均由「公安機關」執行。然而,公安機關如何認定行為人之違法行為是否足以構成刑事處罰?抑或只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舉例來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尋釁滋事行為,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刑法》第293條規定,尋釁滋事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為人如因尋釁滋事行為遭公安機關帶走,公安機關係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處以「行政拘留」?還是依《刑法》第293條規定予以「刑事拘留」?

參酌海基會過往協處經驗,被處罰人遭公安機關「拘留」,究竟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往往只能透過公安機關後續進行的程序予以推斷,例如關押天數、有無於24小時內通知家屬、有無進行告知義務、進行偵審程序或期滿即釋放等。

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期間行為倘被認定違法,最後遭公安機關處以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係由公安機關逕行認定,民眾宜審慎注意自身行為是否違法。

赴陸風險高 宜審慎為之

兩岸法律體制存在諸多差異,某些在臺灣屬稀鬆平常的行為,在中國大陸境內卻可能遭認定為違法。

近年來,中國大陸陸續制定、增修國安法規,嚴格管控赴陸交流人員,民眾赴陸探親、旅遊、洽公、從事交流活動等,不時有人身自由遭侵害或騷擾等憾事。建議國人審慎評估人身安全風險,通盤斟酌赴陸之必要性,如確有赴陸需求,應避免觸及或討論敏感議題及事務,避免拍攝港口、機場、軍事演習場所,或攜帶政治、歷史、宗教等書籍。

赴陸前請先於陸委會網站進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https://www.mac.gov.tw/cp.aspx?n=015A70099E11C8A8),以利遭遇緊急情事時,政府能即時聯繫緊急聯絡人提供必要協助。在陸遇有急難事件,亦可直接撥打海基會服務專線(02)2533-9995,提供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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