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死亡宣告案例解析 兼談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死亡之辦理程序◆文/鄭雲鵬(公證人)
- 更新日期:113-12-23
2000年6月20日,洪先生自臺灣前往中國大陸福建省廈門市定居後,鮮與臺灣家人聯繫,之後洪先生行方不明,音訊全無,失蹤多時。請問臺灣家人應如何辦理相關程序?
隨著兩岸交流日益密切,臺灣民眾前往中國大陸定居、旅遊、經商、探親、就醫,難免遭遇各種意外事故,如不幸死亡,後續死亡登記、遺體與喪事的處理,也是一大難題。
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幅員廣闊,如臺灣民眾到中國大陸後,音訊全無、生死不明,除家人憂心如焚外,長期行蹤不明,亦嚴重影響相關權利義務行使。本文將藉由案例說明,讓民眾瞭解該如何辦理相關法律程序。
自然死亡VS死亡宣告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換句話說,自然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在出生時取得,在死亡時消滅。
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及「死亡宣告」(即法律擬制死亡)。自然死亡,係指心臟、呼吸、脈搏等人類主要生存的機能,完全停止運作的情形。死亡宣告,是指失蹤人在失蹤期間屆滿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自然死亡」
依中國大陸「關於臺灣同胞在大陸死亡善後處理辦法」規定,相關程序可依下列步驟辦理:
1.通知當地公安機關作死亡驗定,並出具證明
2.遺體處理
基本上應尊重死者家屬意願,可在當地殯儀館火化或運回臺灣。選擇火化,應由死者家屬或其委託人持醫院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到當地殯儀館火化。如確認死者無親屬,接待單位持「死亡證明書」到殯儀館火化,同時將火化過程拍照並出具相關證明備存殯儀館,該辦理喪事的費用自理。
3.骨灰或遺體運輸出境
須已辦妥持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法醫出具的「死亡鑑定書」,及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書」和公證部門出具的「死亡公證書」。
骨灰、遺體運輸出境均由中國國際運屍網路服務中心負責,具體由北京、天津、上海、廣州等四個辦事處承辦,也可委託當地殯儀館承辦。如親屬提出將遺體運回臺灣,運輸手續和費用均由親屬自理。如家屬提出由臺灣直接派飛機或船舶運送遺體,應報中共國務院臺辦商請有關部門後處理。
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死亡,應先持大陸開具的死亡證明正本(載明死者的出生年月日、生前住所地、死亡原因),在大陸涉臺公證處辦理公證後,持該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以憑辦理死者在臺除戶登記。
曾有案例,家屬無法取得死亡證明,致無法在臺辦理死亡登記,依最高法院見解,可循死亡宣告的程序處理。
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失蹤」後申請死亡宣告
所謂失蹤,係指離開現居住地,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而死亡宣告是指失蹤人在失蹤期間屆滿後,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民法》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失蹤日的確定,通常以最後接到音信的日期來判定,由法院依個案情形綜合各項證據認定。例如:如有家屬報案,以報案日為失蹤日;如有最後就醫紀錄,以該日為準。確定死亡宣告時間,是以失蹤期間屆滿之日作為死亡之日。例如:一般人於103年3月5日失蹤,則裁定宣告死亡的日期,即為失蹤屆滿7年後的110年3月5日。
《家事事件法》規定,死亡宣告,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如不能依失蹤人定法院管轄者,由失蹤人居所地法院管轄;失蹤人的住、居所不明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如臺灣民眾在中國大陸失蹤,不知是生是死的狀態,臺灣家屬可備妥下列文件向管轄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1. 聲請狀
2. 失蹤人的戶籍謄本
3. 聲請人與失蹤人具有利害關係的證明(如是失蹤人的繼承人,應提出戶籍謄本;如果是債權人,應提出債權憑證)。
4. 失蹤報案證明
(1)在臺灣失蹤者,向失蹤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報案。
(2)在中國大陸失蹤者,向失蹤人經常居住地的公安部門報案,並取得報案紀錄證明,向當地涉臺公證處辦理公證,再持該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5. 移民署核發失蹤人的出入境證明
6. 特別災難事件的報導紀錄。
7. 如證明資料不齊全者,依家事事件法及非訟事件法的規定,法院可依職權向有關機關調取文件資料來證明,例如:行文專責機關(如法務部等)向中國大陸查證、或向健保署、勞保局及殯葬單位查詢失蹤人的就醫、就業及殯葬紀錄等,法院不會因為欠缺證明資料,就駁回聲請。
除通知顯有困難的情形外,法院應通知失蹤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來參與程序;失蹤人另有法定代理人的,並應通知。
如法院准許宣告死亡的聲請,接著就應進行公示催告的程序。公示催告的目的有二,一是失蹤人應該在公示催告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果不陳報,即應受死亡宣告;二是凡知道失蹤人的生死狀況,應該在公示催告期間內將其所知道的狀況陳報法院。
裁定生效後,法院應以相當的方法,將該裁定的要旨公告,例如公告在各地方法院的公告欄或網站上。死亡宣告的裁定經送達聲請人及利害關係人,經過10日無人抗告,便告確定,家屬持死亡宣告的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即可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
本案例申請死亡宣告程序
洪先生自2000年6月間前往中國大陸後,音訊全無,其臺灣家人如欲依上述程序申請死亡宣告,首先須先向洪先生經常居住地的公安部門報案,持報案紀錄證明向當地涉臺公證處申請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海基會申請驗證,俟失蹤滿7年後,併同其他證明文件,向洪先生住所地的法院申請死亡宣告。管轄法院依個案情形綜合各項證據認定洪先生失蹤日,如經法院裁定宣告死亡,該裁定確定後,臺灣家人即可持死亡宣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洪先生之死亡登記。
國人如前往中國大陸經商或旅遊等,務必與臺灣家人保持密切聯繫,一旦發生緊急事件,才能及時讓家人知悉,必要時可聯繫相關單位予以協處,倘不幸發生死亡或失蹤,亦可依本文介紹之相關程序,完成死亡登記之手續,以期死者入土為安,生者繼續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