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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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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與陸籍非婚生之子女如何認祖歸宗◆文/鄭惠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主任公證人)

  • 更新日期:113-08-22

已婚臺灣人王大同到上海經商,認識有業務往來的陸籍單身女子林玲,經交往後,林玲懷孕產下曉風,王大同為使曉風認祖歸宗,該如何處理?如果王大同在認領曉風前,不幸車禍意外身亡,曉風欲繼承王大同財產,又該如何處理?如果王大同已書立遺囑表達想認領曉風,情況有無不同?

何謂「非婚生子女」

如果不是在婚姻關係中受胎所生下的子女,法律上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其「生父」的關係,必須透過「生父認領」、「生父撫育」及「準正」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方得認祖歸宗,與婚生子女在法律上享有相同地位。

「認領」中國大陸非婚生子女 依臺灣法律規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見,中國大陸僅就非婚生子女之權利、生父母之義務加以規定,對於成立要件似無具體明文。

臺灣生父要認領中國大陸非婚生子女,因中國大陸民法典無認領之相關規定,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3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應適用大陸地區規定時,如大陸地區就該法律關係無明文規定或依其規定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者,適用臺灣地區法律,故認領的成立要件與效力,應依臺灣法律規定。

認領程序

認領為不要式行為,不以戶籍登記為要件,但戶籍登記可為最有力的證明方式。依臺灣戶籍法第7條規定,「認領,應為認領登記」。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應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認領登記,才具有對外的公示性。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登記之程序如下:

申請人

認領登記的申請人原則為認領人(生父),如認領人不申請時,以被認領人(即非婚生子女)為申請人。如認領人、被認領人均無法提出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例如被認領人之生母)為之。倘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機關核准,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

應備文件

 (1)被認領人出生證明文件

被認領人不在臺出生,應檢附經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的出生證明文件或經海基會驗證的出生公證書(或出生醫學公證書)。倘為外文者,中文譯本應另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2)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生母於婚姻存續期間如與其他男子所生子女,在我國推定為該生母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之婚生子女(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參照)。被認領人的生母如為外國人士或中國大陸人民時,應提出經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之生母受胎期間(民法第1062條規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或經海基會驗證之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登記紀錄證明之公證書(或查詢婚姻登記紀錄證明之公證書)。

如生母受胎期間與他人婚姻關係存續中,生母、生母配偶或子女本人在法定期間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民法第106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參照)獲勝訴確定判決前,依法應登記為生母配偶的婚生子女,須等待判決確定該子女非生母配偶之婚生子女後,生父始得申請認領該子女。

另中國大陸民法典就婚生推定並無具體明文,因此,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父母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訴訟;但成年子女僅可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得請求否認親子關係訴訟(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073條參照)。

 (3)認領同意書、撫育證明文件、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擇一)

1.   認領同意書

一般認領情況,應由生父、母協同提出認領同意書。生母如為外國人或中國大陸人民時,應提出經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之生母認領同意書或經海基會驗證之生母認領同意書公證書。

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證明文件,以證明事實上之血緣關係。

2.    撫育證明文件

生父如無法為認領同意的意思表示,被認領人或其生母欲主張係撫育認領時,應提交生父撫育之證明文件。

為使受理登記之戶政機關採信,亦得請求公證人認證生父撫育之證明文件,公證人經過查證屬實後即得辦理。但文書內容如屬無從查考或不明者,而請求人堅請辦理並記明筆錄者,公證人得予認證,惟應加註「本公證人僅認證文書內○○○簽名(簽章)真正(或繕本、影本與原本、正本對照相符),至其內容,不在認證之列」等類似字句,以促當事人及接受文書者注意(公證法施行細則第74條規定)。

3.   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如係由法院判決認領者,則提出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就法院判決案件,申請人得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使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線上申辦,若未在法定期間申請,戶政機關經催告仍不申請者,可逕為認領登記。

 (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及子女姓氏約定書

在臺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經生父認領,或非本國籍未成年子女經國人生父認領,經父、母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應檢附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未成年子女的姓氏,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可以依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無約定或無法達成協議,須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另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及子女姓氏約定書如在國外或中國大陸作成者,應經外交部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之。

本案中,陸籍女子林玲在懷胎期間並無婚姻關係,生父王大同提出經海基會驗證的子女出生公證書、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公證書、生母認領同意書公證書、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及子女姓氏約定之聲明書公證書,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完成認領登記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曉風來臺定居,移民署會先行核發臨時定居證,俟曉風入境後,向移民署換發定居證正本,持定居證正本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生父認領前亡故 非婚生子女可提起死後認領之訴

若王大同於認領前意外身亡,依照2007年修正之民法,生母林玲則須向生父之繼承人,即王大同的配偶及婚生子女(若無繼承人時,則應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起死後認領之訴,無期間限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溯及曉風出生時即與王大同發生親子關係,使曉風得以合法繼承其生父王大同的遺產。

但若王大同生前已有遺囑表示欲認領曉風,書面意思即為生父的認領同意書,可免起訴的程序,但戶政登記機關仍需審查遺囑所為之意思的真實性後,才能辦理認領登記。因此提交戶政機關的各類證明,建議先辦理公證或認證,推定真正效力,縮短戶政機關審查時間。

須注意的是,如果王大同的遺產已先由其配偶與婚生子女繼承,他們的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69條但書規定),學說與實務認為經過判決認領的子女不能再對生父的繼承人提起繼承回復請求權之訴(民法第1146條規定),因此,對曉風來說,死後認領在身分關係上確實得以認祖歸宗,但財產實益似乎不大。但如王大同的遺產尚未分割,或以後發現的遺產,曉風已被視為婚生子女,依法可主張繼承權。

隨著時代潮流演進,愈來愈多孩子在父母無婚姻情況下誕生,如何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權益與婚生子女相同,非常重要。經由本案例介紹,可知兩岸對認領規定不同,生父須完成一定的認領程序後,才能讓子女認祖歸宗,並保障該子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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