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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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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婚姻家庭暴力篇(上)─認識家庭暴力與保護令◆文/鄭亦珊(律師)

  • 更新日期:113-02-17

家,是避風港,但失了分寸之後,「家」可能變成暴力的場域。臺灣在1998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中國大陸在2015年亦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許多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可能為了維持家庭和諧,選擇給對方改正機會而暫時隱忍,更多受害者對法律規定不熟悉,不知道該如何尋求法律保護,害怕和擔憂而遲遲不敢跨出對外求救的一步。

陸籍林小姐與臺籍王先生婚後在臺生活,兩人在金錢上的價值觀差異甚大,經常為錢爭吵,王先生為了控制太太的經濟權,百般阻撓她出去工作,甚至出手毆打。身在異鄉的林小姐該如何保護自己呢?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範圍

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及第63-1條規定,有下列關係者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範圍: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範圍.jpg

家庭暴力包含哪些行為

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包含哪些行為.jpg

而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法》第2條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駡、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並未將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直接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中。

限制配偶外出工作也是家庭暴力行為

持居留證(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的中國大陸配偶,不需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證,即可自由工作(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1條)。因此,林小姐在臺合法居留,雖還沒有取得臺灣身分證,但已持有居留證,本來就可以自由外出找工作,王先生阻撓林小姐出去工作的行為涉及家庭暴力,甚至毆打行為除涉及家庭暴力,更觸犯刑法(普通傷害罪、重傷罪等),林小姐可藉由《家庭暴力防治法》和《刑法》來保護自己,要注意普通傷害罪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限制,提告者必須要在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

家庭暴力被害人有多重管道尋求協助

24小時直撥「113」專線

《家庭暴力防治法》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設置24小時電話專線,提供被害人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因此在遭受家庭暴力時,可向律師請求法律上的協助,或向各地派出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簡稱家防中心)、各縣市政府駐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關懷E起來、家庭暴力相對人輔導男性關懷專線0800-013-999求助,24小時全天候可以手機、市話、簡訊(聽語障人士)直撥「113」,將有社工人員線上對談,提供相關諮詢、通報、轉介等專業服務。上述的資源都遵循保密原則,不會任意向第三人透漏被害人個資,被害人可安心撥打求助。

申請相關補助

被害人倘若擔心自己沒有經濟能力,離開家庭後,沒有錢可以生活,得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防中心申請核發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實際上可以獲得補助的金額,可參考衛生福利部保護司公布的各項補助費用基準:

家庭暴力被害人各項補助費用基準.jpg

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的行為,設置了「保護令」的制度,被害人可向其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而保護令的審理是不公開的,保護令事件也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依照被害人受保護的緊急程度,保護令可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若受家庭暴力急迫危險,被害人無法逕行聲請緊急保護令,需經被害人請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最快可在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不經開庭審理,即可核發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另得以書面聲請「暫時保護令」和「通常保護令」,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可不經審理程序,但核發「通常保護令」則必須經審理程序,也就是說此時被害人和相對人都要到法院出庭,讓法官可以向雙方了解情況。出庭時可事先向法院聲請與相對人隔開訊問,可避免被害人再度與相對人同處一室可能產生的不安。

依中國大陸《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家庭暴力被害人遭受身體或精神層面的侵害行為時,可向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亦可向相關單位尋求臨時生活幫助。如有現實危險,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保護自身安全。

本案林小姐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的對象,可撥打113或就近向警局、律師和家防中心等尋求協助,亦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遏制並矯正施暴人的肢體暴力和強勢經濟控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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