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無身後憂 解析兩岸遺囑案例◆文/何叔孋(公證人)
- 更新日期:112-07-27
王女士與先生從福建來臺探望嫁到臺灣的女兒,因染疫緣故,無法立即返回。王女士染疫後身體狀況不佳,需要女兒多方照顧,深感預先安排晚年生活的重要性。在辦理完意定監護契約後與女兒商量,在臺灣期間,到公證處所辦理遺囑,將部分在大陸地區的房產給女兒繼承。王女士該如何辦理?
預立遺囑好處多 保有處分財產彈性
華人傳統觀念相當忌諱寫遺囑,父母擔心子女只想錢、分家產,即使是稅捐的規劃,子女也會擔心提出後父母認為自己不孝,影響雙方關係與親情。
事實上,預立遺囑的好處相當多。遺囑人在世時,財產仍為自己所有,除可按照自己的意思處分(包含出租、出售、贈與、買賣均不受限制)外,遺囑人也可視況隨時更改遺囑,將前面做的遺囑撤回或變更,前後遺囑不一致時,後遺囑有效。甚至遺囑人發現不動產景氣佳,想出售後將款項用在自己身上,均可隨時處理遺囑中提到的財產。等到遺囑人過世時,遺囑開始生效,繼承人再依遺囑辦理繼承。
5種遺囑形式 口授遺囑較危殆有可能失效
依照臺灣《民法》規定,遺囑分成「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5種。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辦理遺囑時,才會辦理口授遺囑。口授遺囑就像電視上演的,遺囑人躺在病床上,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敘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或者是錄音方式,由遺囑人指定2名以上見證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為真正以及見證人姓名,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然後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口授遺囑主要用在特殊危急情形,程序不像其他遺囑的程序一樣完整,所以遺囑人死亡後3個月內,由見證人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提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的真偽,如果對於親屬會議認定有異議時,可請求法院判定。這種遺囑的地位比較危怠不安,所以法律也規定一旦遺囑人可以用別種方式辦理遺囑時,口授遺囑就失效了。
辦理公證或代筆遺囑 須有見證人
公證遺囑須由公證人親自辦理,遺囑人指定2名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自書遺囑,就是由遺囑人從頭到尾親自書寫全文,簽名加上年、月、日。重點是一定要親自書寫全文加上簽名,不能用打字方式替代,也不能只蓋印章。所以辦理自書遺囑的當事人,必須要認識字且可以自己書寫全文才行。自書遺囑可提交公證事務所或法院公證處請求辦理公證或認證,該文件會由公證處所永久保存。
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3名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見證人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代筆遺囑可提交公證事務所或法院公證處辦理認證,認證文件會由公證處所永久保存。
目前有學說及實務見解認為代筆遺囑與公證遺囑規定的「筆記」,可以電腦打字作成,以因應資訊化社會需求。是否可以打字辦理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互有見解。但可以確認的是,自書遺囑目前必須自己書寫全文。
辦理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要另外找2位無財產跟特定親屬關係的人到場當見證人。遺囑人需要攜帶身分及財產證明文件、戶籍謄本,與見證人同時到場辦理。
《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子女、孫子女等)、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都不能擔任遺囑的見證人。見證人要成年,心智正常,跟遺囑人沒有特定親屬關係或財產關係,所以有的人會找朋友、鄰里長擔任見證人。
遺囑執行人能貫徹遺囑人意思 且過戶省事迅速
遺囑人以遺囑分配遺產,各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可能會有多寡不均的情形。為貫徹遺囑人的意思,依照《民法》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繼承人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所以,用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執行人一經辦理遺囑執行人登記,就能以遺囑執行人身分,替全體繼承人辦理國稅局遺產稅申報完稅程序,以及在地政事務所依照遺囑內容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將來辦理過戶時,在地政事務所毋須全體繼承人提供印鑑證明才能辦理繼承登記,且較能夠貫徹遺囑人的意思。
在臺灣辦遺囑 須用臺灣法律認可的方式辦理
王女士是中國大陸公民身分,依照大陸《民法典》規定,王女士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王女士可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且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王女士在合法入境臺灣的前提下,可以選擇到公證人處辦理遺囑,將財產留給女兒繼承。
王女士選擇在臺灣辦理遺囑,考量她是大陸地區人士,只是短暫來臺,參照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規定,符合遺囑人立遺囑時或死亡時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遺囑行為地法律的,遺囑均為成立,因此王女士辦理遺囑的方式可依照大陸《民法典》的規定辦理。因審判權及效力考量,王女士選擇在臺灣的公證處所辦理遺囑,同時必須用臺灣的法律認可的方式辦理遺囑。
因應代筆人身分查核問題 可以自書遺囑或公證遺囑辦理
王女士可以選擇使用自書遺囑、代筆遺囑、公證遺囑3種類型辦理,惟考量將來在大陸地區辦理繼承時,可能有代筆人身分查核問題,建議王女士以自書遺囑或公證遺囑方式辦理。如繼承人有先前的大陸地區公民身分證號等資料,可一併寫在遺囑上,以供核對。同時建議王女士可指定女兒或其他方便到大陸地區辦理繼承的人擔任遺囑執行人,以便將來在大陸地區辦理房產繼承、領證等程序。
遺囑辦理完成後,公證人會發給遺囑人正本,由遺囑人自行保存或交付給繼承人、遺囑執行人保管。須注意的是,此時遺囑尚未生效,待將來繼承發生時,遺囑始生效。
遺囑辦完後 通常等繼承發生才寄送副本
遺囑辦理完成時,因繼承尚未發生,遺囑還未生效,所以除非遺囑人以言詞或書狀表明願意將遺囑公開,由公證人寄送副本給海基會者外,公證人原則上在遺囑人死亡前不會將辦理完成的遺囑副本直接寄送給海基會。
如繼承人(王女士的女兒)或利害關係人(例如遺囑執行人、王女士的其他繼承人)提出王女士已死亡的證明文件,公證處所會將上述遺囑公(認)證書的副本寄送海基會,再由海基會依《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以公函寄送到福建省公證協會,供比對核驗。倘大陸相關機關(部門)要求該公(認)證書須先經驗證後方得使用,則王女士女兒或利害關係人須先將該公(認)證書正本送交福建省公證協會完成驗證。
一般而言,公(認)證書副本自公證處所寄發時起算,大約一個月左右會寄達大陸地區,如果想查詢副本已否寄往大陸使用地區之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公證協會,可以上海基會的「民眾查詢文書驗證申辦進度系統」(https://sefapplyap.sef.org.tw)查詢。
繼承時應依照大陸地區法律辦理
王女士往生後,女兒要持遺囑辦理繼承時,參照中國大陸《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1條規定,不動產法定繼承,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王女士要分配的遺產是大陸地區的房產,應適用大陸法律相關規定辦理繼承。王女士的女兒除了要請公證處所寄送副本至海基會外,王女士的女兒還需要提出親屬關係證明、王女士與先生的婚姻關係證明等文件。如果王女士的女兒無法親自至大陸辦理,則須提出經公(認)證的委託書,由受託人持遺囑正本、相關文件、委託書等,至大陸地區辦理,如大陸相關單位要求該公(認)證書須先經驗證後方得使用,則亦須依前述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