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開放OBU辦理對大陸地區台商授信業務的說明
- 更新日期:109-08-01
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說明-財政部
一、什麼是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OBU)?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OBU)係指地理上雖設立在一國領土內,但該國以減少或解除金融法規的限制,或提供租稅上優惠等措施,以吸引國外客戶參與該國金融活動的銀行營業單位。OBU係以非本國貨幣為交易標的,並以非當地國居民為交易對象。政府為發展我國成為區域金融中心,於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特許銀行在本國境內設立OBU。可設立OBU者為:(1)經中央銀行指定,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外匯業務的外國銀行;(2)經政府核准,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外國銀行;(3)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的外國銀行;(4)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的本國銀行。OBU雖設於中華民國境內,惟其服務的對象係以境外客戶為主。也就是說,OBU主要是吸收境外客戶的外匯存款,放款時也是以OBU吸收的外幣資金貸放予境外客戶,因此不會產生以台灣資金貸放予大陸台商的問題。
二、開放OBU辦理對大陸地區台商授信會不會造成資金外流?
不會。開放OBU辦理對大陸地區台商授信的資金來源限於自大陸地區存入的資金,而且對大陸台商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自大陸存入資金的餘額,授信金額來源並不取自於國內,因此沒有資金外流問題。
三、為何開放OBU對台商在大陸地區投資的事業辦理授信業務?開放此項授信業務有什麼好處?
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的統計資料,九十年度台灣對大陸地區出口金額為二百二十億美元,進口金額為五十九億美元。大陸已是我國第四大對外貿易對象,也是我國對外投資金額最多的地區,兩岸衍生的金融市場商機甚大。
在先前兩岸間接金融往來架構下,外國銀行因其在兩岸三地均設有分支機構,可提供台商較便捷的金融服務,使外國銀行囊括近九成兩岸金融業務的市場,也使國內銀行面臨客戶流失的壓力,在本國銀行須與外國銀行合作的前提下,相對壓縮本國銀行的獲利空間。故增強本國銀行對台商所提供的金融服務,不但可保護本國銀行,不致使客戶因依賴外商銀行而流失,更可提升本國銀行在兩岸金融業務的競爭力並擴大獲利空間。
目前政府已開放國內廠商得與大陸地區廠商從事直接貿易及赴大陸地區直接投資,因此,在兩岸金融業務方面,有必要增加OBU的附加功能,讓OBU可以吸收境外台商存款,讓境外大陸台商能夠運用OBU調度資金。如此,可吸引廠商將資金調度據點由海外移轉回國內,從而產生資金回流效果,並使政府瞭解更多資金進出資訊,對於落實赴大陸地區投資案件的事前審查或事後管理工作均有極大裨益。
四、OBU辦理對大陸地區台商授信業務,有無相關風險控管機制?
並非所有OBU均可辦理授信業務,只有財務健全風險管理良好的銀行才可以辦理。如資本適足率達到百分之八以上及銀行逾放比率低於全體銀行平均逾放比率的銀行才可以辦理。此外,政府對於OBU辦理此項業務,已訂定如下風險控管措施:
(一)採總量管制機制,對大陸台商授信餘額不得超過大陸台商存入款餘額。
(二)授信業務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的總餘額,不得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上年度決算後資產淨額的百分之三十,其中無擔保部分不得逾其資產淨額的百分之十。
(三)授信客戶限於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經許可投資者。
(四)確實查核授信戶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以確保債權。
(五)不得收受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台幣資產作為擔保或副擔保。
另財政部為有效管理開放本項業務可能衍生的信用風險,對於未來銀行申請案亦已訂有事前審查及事後管理等風險管理機制。
五、OBU應如何申請辦理此項授信業務?財政部審查標準為何?
OBU申請辦理授信業務,應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五條規定,檢附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後才可以辦理:
一、營業計畫書(包括申請業務項目、業務發展規劃、預估未來三年的財務報表及有關糾紛處理、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措施)。
二、該銀行已開辦兩岸金融業務往來項目及其效益說明。
三、最近一年度總機構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及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的計算比率。
四、最近一季總機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的金額與比率、已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的金額與比率說明。
財政部為有效管理開放上該業務可能衍生的信用風險,對於未來銀行申請案的事前審查及事後管理重點如下:
一、事前審查
(1) 銀行業者的財務健全性及守法性。其中資本適足率達到國際標準以及逾放比率低於全體銀行平均逾放比率。
(2)銀行業者如何評估大陸地區往來客戶的信用狀況,包括台商的投資狀況、獲利情形及財務是否健全,並有效控管對大陸地區台商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自大陸存入資金之餘額。
(3)銀行業者如何對授予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的同業授信額度進行有效管理。
(4)銀行業者對如何處理交易爭議及確保本身債權的方法是否妥善。
二、事後管理
(1)掌握與國內銀行建立通匯關係的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名單。
(2)銀行業者應定期將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的辦理情形報送財政部。
六、有幾家銀行的OBU已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此項授信業務?
截至本(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止,尚未有任何一家銀行的OBU經財政部核准辦理授信業務,未來財政部亦將以嚴謹的方式審查銀行的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