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開放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政策說明(91.8.13)
- 更新日期:109-08-02
財政部於本(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並開放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對大陸地區之臺商客戶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近來部分媒體針對財政部此項開放措施提出多項評論與疑慮,認為開放OBU放款給大陸台商是違背政府政策,將造成「錢進大陸、債留台灣」、惡化台灣金融、企業無法根留台灣,以及影響銀行在中國大陸之債權及無法達到預期的資金回流效果。針對上述報導,財政部特提出澄清與說明。
財政部表示,兩岸直接通匯為經發會達成之共識,財政部係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加入WTO兩岸經貿政策調整執行計畫」,於九十一年四月十日提出兩岸直接通匯之規劃報告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案。期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及財政部並就開放OBU對大陸台商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充分討論後達成開放共識,財政部爰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
對於部分媒體指出財政部之開放措施將造成企業無法根留台灣,以及「錢進大陸、債留台灣」造成台灣金融更形惡化,財政部表示,本項授信業務之對象,僅限於依法經政府核准赴大陸投資之廠商,而政府在審核投資案件時,對於產業類別之開放,均已構築防火牆,故核心技術也未外流大陸地區。政府為避免產業空洞化,對廠商赴大陸投資已建立相關之事前審查及事後管理機制。至於是否會造成「錢進大陸、債留台灣」,致產生台灣金融惡化的現象,財政部表示,過去銀行因受限於政府兩岸政策尚未完全開放,對於廠商或負責人向金融機構之借款用途、資金流向以及在大陸之經營情形無法有效掌握,部分廠商或負責人並因而私下透過管道將資金匯至大陸,造成「錢進大陸、債留台灣」現象。而政府開放OBU對大陸台商辦理放款,除已建立相關防火牆機制外,亦非所有銀行皆得承作該項業務,必須為財務健全、風險管理良好的銀行,以及全行逾期放款比率低於全體銀行平均逾放比率者方得承作,銀行對於放款之台商客戶並應瞭解其信用狀況、投資狀況、獲利情形及財務是否健全。而銀行對大陸台商之授信雖不得收受境內股票、不動產及新台幣資產作為擔保品,但可透過對其台灣母公司擔保品之徵提增加債權確保。截至九十一年六月,國內銀行OBU對大陸台商辦理授信及應收帳款收買業務依目前限額規定,最大可承作業務量約為一○九億美元,佔全體金融機構放款總餘額之百分之二‧七。在銀行業於債權確保考量及風險控管措施下,除可提高兩岸資金流動之透明度外,並有助於強化政府對兩岸資金流動之掌握能力;另政府已核准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亦有助於銀行對大陸台商徵信資訊蒐集,尚不致於使銀行過度曝險。
此外,依據國內學者專家之分析,國內廠商在大陸地區投資之利潤,除部分用於擴大投資之外,基於資金調度及安全性之考量,廠商多將資金留滯在第三地區,俾便於資金調度。因此,在政府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及廠商赴大陸地區直接投資後,將改變以往國內廠商利用海外子公司從事兩岸貿易及投資之交易型態,從而影響廠商資金調度模式,加重國內母公司在資金調度之角色功能,故開放兩岸金融業務直接往來,可使廠商利用國內銀行進行資金調度,不僅能降低資金調度成本,融資取得也將更為靈活與便利,資金安全性也大幅提高,如此將可進一步發揮吸引廠商將資金調度據點由海外移轉回國內操作,從而產生更大之資金回流效果。自九十一年七月三日大陸人民銀行批准大陸方面銀行與我方銀行OBU直接通匯起,迄七月三十日止,累計通匯金額已達五千五百萬美元(匯出:二六、七三九千美元;匯入:二二、○四○千美元),顯見廠商利用OBU作為與大陸地區事業調度資金管道之客戶已有增加之趨勢。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政府對兩岸經貿往來之定位為整體對外經貿關係之一環,政府放寬兩岸經貿往來限制,包括開放OBU對大陸台商辦理授信業務,是基於經濟發展全球化之考量,且大陸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國際跨國企業爭相競逐之地,為確保國內企業之國際競爭力,自應審慎規劃將大陸地區納入我國經濟發展之全球化佈局內。根據大陸委員會所公布之統計資料,去(九十)年台灣地區對大陸地區之出口金額為一、二二九億元,進口金額為一、○二九億元,大陸已成為我國第三大對外貿易對象,亦為我國對外投資金額最多(台商對大陸間接投資金額為五百億美元)之地區。
部分媒體就開放銀行OBU對大陸台商放款所產生之憂心與疑慮,財政部表示可以理解。該部表示,未來將落實銀行申請案之事前審查及事後管理機制,以創造企業與銀行雙贏效果。另財政部亦將進一步檢討國內廠商透過第三地區銀行將資金轉進大陸之通路,並觀察廠商之資金流向,俾使防火牆等資金監控機制得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