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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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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發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及基礎建設經營項目」(91.8.12)

  • 更新日期:109-08-02

為落實經發會以「積極開放、有效管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之決議,並配合大陸投資新審查機制,重新公告分類大陸投資服務業經營項目,經濟部於今(12)日發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服務業及基礎建設經營項目」,並自8月12日起實施生效。其重點如下:

一、服務類經營項目依行政院主計處行業分類原列准許類或專案審查類之業別經檢討後改列一般類者,計六十七項,主要包括石油製品批發業、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及法律及會計服務業等皆由原專案審查類改列一般類;另保險業已依據財政部業於今(九十一)年八月二日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由禁止類改列一般類,合計服務業列一般類項目共六十八項。

二、郵政業由專案審查類改列禁止類;另電信業、積體電路設計業、房地產開發等三項,係屬尚未完成檢討項目,在完成檢討前,仍暫列禁止類,加上仍維持禁止類之金融業及證券業,禁止類項目共六項。

三、原列十三項基礎建設項目,除工業區開發、電廠、焚化爐等三項係屬尚未完成檢討項目,在完成檢討前仍暫列禁止類外,其餘十項仍列禁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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