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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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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發布「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新聞稿(91.8.9)

  • 更新日期:109-08-02

為落實行政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核定之「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措施執行方案」,經濟部於今(九)日發布訂定「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並自八月十二日起起實施生效。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本要點之申請案應由經濟部組成跨部會審查及監督小組進行審核(該小組由經濟部部長擔任召集人)。

二、明定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須具備下列六項條件:

(一)            申請人為台灣之晶圓製造公司。

(二)            申請人在台灣已投資設立十二吋晶圓廠,且該廠已進入基本量產階段(指該十二吋晶圓廠之製程技術已通過客戶驗證,並已接獲客戶訂單且出貨)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三)            申請人對該大陸投資事業須具主控權,並以直接投資為原則。

(四)            以申請人之晶圓廠舊有設備作價投資者為優先。

(五)            大陸投資事業製程技術限於0.25微米以上。

(六)            大陸投資事業所取得應歸屬我方之智慧財產權,須歸屬申請人所有。

三、明定投資人申請時應填報「大陸地區從事投(增)資申請書」並檢附投資計劃書,載明事業經營考量因素、財務及資金取得運用情況、技術移轉情形、勞動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資料。

四、明定申請人取得投資許可後,須視在台灣投資設立之十二吋晶圓廠已達經濟規模之量產階段(須由經濟部聘請該領域之客觀公正專業人士組成「產業專家小組」,綜合景氣、成本、產值、良率等因素予以判斷),方得向經濟部貿易局申請專案輸出許可,將其八吋以下晶圓鑄造舊廠機器設備移機至大陸地區。

五、明定申請人取得許可後,應定期以書面說明投資計畫執行情形,並檢附財務報告、技術報告、產能利用及行銷報告、研究發展之投入及成果報告、就業情況報告等資料。

六、明定申請人如未依期限提供資料或有提報不實之情事,經濟部應限期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許可,並得函請相關機關停止對申請人研發及人才培訓之補助、中長期資金貸款等相關優惠措施,或拒絕受理申請人嗣後提出之大陸投資申請案。

七、明定對本要點之申請案應採總量管制原則,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核准三座八吋晶圓鑄造廠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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