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陸委會: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措施執行方案辦理情形之說明(91.7.23)

  • 更新日期:109-08-02

新聞參考資料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一、陸委會在今天(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會同有關機關就「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措施執行方案」之相關執行情形,向行政院作一報告。

二、「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相關配套措施執行方案」,牽涉許多相關行政措施及行政規章之處理,相關部會大致已完成所負責之工作,刻正由陸委會彙整並作必要的部會協調。其中已完成作業並已公告實施者包括:

(一)在高科技產業大陸投資之整體管理中,經濟部已於四月三十日配合公告修正我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管制地區及半導體晶圓設備出口管制清單。並依已訂定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持續加強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之管理;海關人員之教育訓練亦持續加強中。

(二)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亦配合整體大陸投資新審查機制,於四月十六日成立聯合小組就財務狀況及資金面作有效之控管。相關機關並就此完成新審查機制之內部規範。

(三)在建立開放晶圓廠赴大陸投資之有效管理機制方面,經濟部已於四月二十四日公告八吋晶圓製造改列一般類項目作業時,針對晶圓製造業赴大陸投資公告四項審查原則(至九十六年以核准投資八吋廠三座為上限;申請廠商須十二吋廠進入基本量產連續六個月以上;經濟規模之量產由產業專家小組判斷;廠商執行投資計畫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另已配合成立「跨部會審查及監督小組」負責晶圓廠大陸投資個案之審查及追蹤,並研擬完成「在大陸地區投資晶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草案)」等相關規章。

(四)半導體產業輔導措施部分,經濟部已於六月成立「半導體產業發展推動辦公室」及「十二吋晶圓廠專案輔導小組」,以建構半導體產業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有關涉嫌違法個案處理問題,已由行政院相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就違法投資上海中芯公司、宏力公司及和艦科技公司案依據對外投資資料、查訪約談有關業者、資金流向、公司財務報告,以及函請相關公司說明等方式進行查處,由於部份資金流向是否轉匯入大陸不易追查,以及財務報告與長短期投資資訊不易發現赴大陸投資情形,或不易取得大陸公司資料進行交叉比對,財政部證期會已要求業者或關係人出具切結書聲明並無投資中芯公司。如違法投資,可不准其募集與發行海內外有價證券;財務報告揭露不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四0萬元以下罰金。部分業者承認已投資者,已向相關機關承諾將撤回對中芯公司之投資。

四、另有關適當管制高科技人才外流部分,已於四月二十九日完成「國家科技保護法」草案及「台灣地區特定高科技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任職許可辦法」(草案),惟因事涉複雜,且涉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整體法制調整作業,尚須進行必要的協調及行政程序。其說明如次:

(一)有關國家科技保護法,行政院已要求各部會提意見,院長裁示由行政院蔡政務委員清彥循目前審查程序辦理,並在近期內召開審查會議。

(二)次就高科技人才赴大陸任職之許可辦法(草案)係以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為法源,為因應時勢變遷,陸委會已邀集學者、專家、機關多次會議討論,歸納出第三十三條具體之修正方向與原則,將納入整體兩岸條例修正作業。至於國科會提交之「台灣地區特定高科技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任職許可辦法」草案,陸委會已依此修法方向提出適度的修改建議,並陳報行政院核定。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