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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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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有關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台簡化及開放概況(91.7.17)

  • 更新日期:109-08-02

為因應我國於今年元月加入WTO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自海外地區來台,及跨國企業或經我核准之外國人投資事業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自大陸地區申請來台手續,本會已於今年一月及三月邀集相關機關研商並予施行。一方面放寬其來台條件,另一方面併簡化其來台手續。

一、有關本案簡化及開放措施主要對象:

(一)大陸地區科技人士

(二)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甲類且任職於跨國企業、丙類、丁類者

(三)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從海外申請來台者

(四)其他服務於跨國企業或經我核准之外國人投資事業,從大陸地區申請來台者

二、本簡化手續,將原先須於預定來台之日二個月前,提出申請,簡化為十個工作天(但科技研究,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期限申請);如為前項第一款之產業科技活動或第二款之申請人,而有緊急情況,得於預定來台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第三、四款之申請人,如有緊急情況,並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斟酌狀況,再縮短作業時程,給予方便。

三、今年一月至三月開放措施重點包括:

(一)申辦手續所需時程大幅縮短:凡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甲類且任職於跨國企業、丙類、丁類或從事產業科技者(詳如附表一),其申請手續,將原先須於預定來台之日二個月前提出申請,簡化為十個工作天,其屬緊急情況者,得於預定來台之日五個工作天前提出申請。

(二)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核發逐次加簽旅行證:前項申請人,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核發逐次加簽旅行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一年或三年。

(三)持加簽旅行證經許可得換發六年內效期多次旅行證:開放持逐次加簽旅行證入境來台之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六年內效期多次旅行證。

(四)總停留期限由三年放寬為六年:放寬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台參與科技研究者之總停留期限,由 原規定三年增為六年。

(五)放寬免辦對保手續之對象:放寬跨國企業或經核准之外國人投資事業,免辦對保手續。

(六)放寬旅行證正本之發給方式:即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由主管機關逕行核發旅行證正本送邀請單位轉發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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