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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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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第二階段執行事項之相關說明(91.5.01)

  • 更新日期:109-08-0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陸 委 會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第二階段執行事項之相關說明

一、背景說明

(一)行政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二七六一次院會通過「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推動方案」,並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開始試辦開放第三類對象包括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

(二)政府以旅居海外的大陸人士為主要試辦對象,主要考量因素是在兩岸未能協商之情況下,管理較為容易,較不會發生跳機及遣返困難等問題,並有助兩岸良性互動及後續政策之推動。

(三)試辦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已實施一段時間,因此,陸委會、內政部及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研擬「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推動方案」第二階段執行事項,以進一步落實開放政策。

二、第一階段開放之執行情形

(一)截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止,我駐外管處已審查通過一七九位旅居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目前已完成台灣觀光之旅者計有六團(包括日本大阪、東京、橫濱及美國舊金山等)共七十八人,並由四家旅行社(新亞、山富、台友及陽達)辦理接待;另有一團預訂於五月五日來台。其他旅居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亦陸續向我駐外管處提出申請。

(二)由於第一階段開放僅限於第三類對象包括赴國外留學或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的大陸地區人民,因此,目前大陸人士來台觀光人數有限。惟此一開放措施係顧及兩岸互動現況,已充分展現我方開放之善意與誠意,而大陸方面迄無任何阻撓措施,有利於雙方良性互動及後續開放措施的推動。

(三)各界對試辦第三類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後所反應之意見,大致彙整如次: 1.晚間十一時必須返回飯店休息形同「晚點名」、「宵禁」,干擾大陸旅客正常活動。 2.希望准予自由離團購物、訪友。 3.希望降低組團人數,並簡化申請來台手續及時程,並免除不必要之面談。 4.希望應聘赴海外工作之大陸人士列為開放對象,並進一步放寬限制,提高大陸人士來台觀光意願。 5.希望開放第一類及第二類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

三、第二階段執行事項之規劃

經評估第一階段執行情形並考量民意反應後,政府認為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仍應配合兩岸互動,循序漸進推動,但可以局部擴大試辦範圍,相關規劃如次:

(一)擴大試辦範圍 1.開放對象擴大至第二類∣即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台灣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但須以不違反大陸地區的法令為前提。此係考量第二類大陸地區人民赴國外旅行業經大陸官方審核通過,讓其轉來台灣觀光,管理上較為容易。 2.放寬第三類對象之限制,除赴國外留學及旅居國外取得永久居留權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外,亦准許旅居國外包括港澳地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其隨行之配偶及直系親屬來台觀光。此係配合駐香港國際機場辦事處之設置,並讓符合資格的大陸地區人民的家屬亦能同時來台觀光。

(二)放寬相關限制 針對目前若干不合理限制或容易引起誤會之規定,作一修正: 1.第二類及第三類組團人數由十人降為七人,但實際入境人數仍維持最低五人之規定。 2.調整資格審查之面談規定;內政部已函駐外單位對於海外大陸人士申請來台觀光,除有必要外,毋須進行面談。 3.修正團員離團的通報規定,避免造成外界有「宵禁」、「晚點名」等之誤解。

(三)協商問題 1.政府採取擴大試辦範圍之做法,充分顧及到大陸當局的立場及兩岸之良性互動。 2.現階段將持續協助民間團體在政府監督下,就開放各類大陸人民來台觀光涉及的民間合作事項,與大陸業者進行商談。

(四)實施時間 上述規劃將配合宣導及駐香港國際機場辦事處之設置,於九十一年五月十日開始實施。

(五)相關推動事項 配合開放旅居香港、澳門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由主管機關進一步檢討放寬香港、澳門人民來台落地簽證適用範圍,並可優先考量第二次來台香港、澳門居民隨行之配偶及直系血親,以方便香港、澳門居民來台觀光。 四、未來展望 此階段開放政策之宣布及付諸行動,再一次展現政府落實經發會共識的決心,也再一次對大陸人民及中共當局表達高度的善意與誠意。我們相信,政府堅定、持續性的開放政策,對擴大兩岸人民交流,促進兩岸關係良性互動,有極為積極正面的意義,我們也呼籲中共當局作出善意的回應,讓大陸地區人民能夠如願來台觀光,開啟兩岸人民正常交往的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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