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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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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OBU 及海外分行與大陸銀行往來(90.11.16)

  • 更新日期:109-08-02

為落實本次經發會有關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之共識,財政部已於本(十一)月十六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開放臺灣地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及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及個人為金融業務往來。有關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之範圍,包括﹕接受客戶存款、匯兌、信用狀簽發及通知、進出口押匯、代理收付及同業往來。

     財政部表示,本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之修正範圍,除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外,有鑒於臺灣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亦為海外臺商及大陸臺商之重要資金調度管道,為提供臺商資金調度更為便利之金融服務,故一併開放海外分支機構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另為強化引導大陸臺商資金回流之效果,吸引大陸臺商利用臺灣地區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匯款及進出口外匯業務,本次修法亦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及其他機構,列為往來對象。

     財政部強調,基於兩岸關係特殊性之考量,為降低臺灣地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之往來風險,並保障臺商權益,故對於往來後所可能衍生之往來糾紛、債權確保及風險控管等問題,銀行業者應有完備且可行之因應方案,故財政部爰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臺灣地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支機構,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辦理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之業務項目,另應檢附各項業務之糾紛處理、債權確保、風險控管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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