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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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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會共識與結論(90.9)

  • 更新日期:109-08-02

就業組總結報告 共同意見討論 題綱一、修改勞動法規,健全勞資關係,擴大勞動參與。 一、有關基本工資存廢問題:基本工資制度不應廢止,惟該制度之進行方向與執行方式應加以檢討,以適應當前經濟變動情形,請勞委會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以保障弱勢族群工作權益,達到照顧勞工公平正義的原則。 二、放寬工時彈性,使企業人力資源有效運用: (一)修正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二週內一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規定,修正回原每週得有一日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規定,每一工作日之正常工時以十小時為度, 每週正常工時以四十八小時為度,每二週之正常總工時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解決四班二輪問題) (二)勞基法第三十條增修第三項,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時彈性調整,但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以八小時為度,每週正常工時以四十八小時為度,八週內之平均每週工時不得超過四十二小時。(解決四班三輪問題) (三)增修勞基法第三十條第四項,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將一年內之正常工時彈性調整,但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以八小時為度,每週正常工時以四十八小時為度,一年內之平均每週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資雙方所為約定,每次約定之實施期間以一年為限。(解決淡旺季問題) (四)增修勞基法第三十二條,實施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四項彈性工時者,其延長工時加上當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五)以上彈性工時之實施,仍受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的保障。 以上建議原則,請勞委會擬定具體條文,儘速完成修法工作 三、放寬工時限制,排除企業人力資源運用困擾,促進婦女就業: (一)放寬女性延長工作限制,與男性一致,減少企業人力運用困擾。 (二)放寬女性夜間工作限制,促進婦女就業,加強女性工作權益保障。 四、檢討工資優先清償權問題,放寬積欠工資墊償之申請條件,確保關廠、歇業勞工生活:放寬勞工申請積欠工資之條件,使企業之分支機構歇業,遇有積欠勞工薪資時,亦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五、勞工退休制度改制為個人帳戶制或年金保險制: (一)應採行勞工可攜帶式退休制度,以保障勞工生活權益。 (二)雇主提撥率確定,並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採漸進式調整。 (三)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可攜式年金制並行,提供勞工選擇,不管那一方式,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個人帳戶制勞工可自行相對提撥;年金制若費率超過百分之六之部分,由勞工負擔, 強制提撥。勞工提撥部分研議給予免稅。 六、建立勞資協商機制:為建立有效勞資協商機制,達到勞動彈性化之目標,應促進工會自主化、多元化,落實保障勞工組織工會之自由;對於不當勞動行為、誠信協商義務等,亦應於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予以規範。上述三法應儘速完成修法工作。 七、制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建立重大勞資爭議處理機制,並於今年九月底前送立法院討論:有關制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加速完成研擬草案工作,並對於事業單位關廠歇業過程加以規範,以防止雇主不當關廠歇業,維護勞工權益。 八、外勞薪資合理化,降低企業生產成本: (一)我國即將加入WTO,基於公平原則,基本工資是法定制度,不應排除外勞之適用。 (二)外勞薪資過高,可考慮其薪資包含膳、宿費用等,以降低企業成本;並配合降低仲介費用,兼顧外勞權益。 (三)仲介費過高,可考慮採直接聘僱方式或其他方式予以解決,降低該項費用。 (四)就業安定費可於適當時機加以調整,以符合勞動市場之需要。 (五)外勞來源宜考慮開放更多來源國,不宜因外交政策運作負面干擾外勞市場。 討論題綱二、檢討外勞政策兼顧企業需要及勞工就業機會 一、外勞政策制度必須以促進本國勞工就業為目標。 二、外勞政策,應在補充性原則、總量管制原則及行業重新檢討原則下,繼續執行緊縮政策;惟勞委會在執行政策時應主動協助業者進用所需人力。 三、視本國照護服務產業之發展,逐年降低外籍監護工之引進。 四、落實國內招募,延長國內招募期限,並提高國內招募效率,兼顧勞工就業與企業經營需要。 五、加強非法外勞查察及勞動檢查。 六、重視外勞人權。 七、應增加外勞業務處理人力,以增進外勞及仲介業管理,維護外勞權益。 討論題綱三、建構完整就業安全體系 一、加強就業服務措施 (一)整合就業服務系統:整合中央勞委會、退輔會及青輔會,及地方相關就業服務機構,建立一元化服務系統,並加強組織再造工作。 (二)建立區域運籌中心:將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轉型為區域運籌中心,統整相關公私部門資源,提昇就業媒合效能。 (三)增設就業服務人力:因應就業服務需求,逐年增加就業服務人力。 (四)強化就業專業服務:提供尋職者就業諮詢、諮商等專業化服務。 (五)強化求職求才網路資訊系統:建立電子化求職求才網路資訊系統,普及就業資訊。 (六)與民間策略聯盟,擴展就業服務網絡:加強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民間團體策略聯盟,規劃將部分業務委由民間營利與非營利機構辦理,以擴大就業服務網絡,並提昇服務績效品質。 (七)擴大就業服務據點:擴大就業服務據點,以增加就業資訊窗口,並於鄉鎮市區設置自動資訊服務台,方便民眾利用相關資訊。可結合民間資源,並與經濟部工業區服務中心結合。 二、整合訓練資源擴大辦理職業訓練: 重建職業訓練體系,公訓機構重新定位,必要時彈性調整組織人力,配合企業需求,並與民間訓練機構結合,以因應就業市場之需求: (一)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儘速調整開發訓練職類,以符合就業市場之需要。 (二)職業訓練師應再訓練,以提升訓練品質。 (三)公共職業訓練機構經營方式考慮公辦民營,以提高效能。 (四)結合民間資源,擴大委託公(工)會、相關專業團體等,並以就業為導向,辦理訓用合一職業訓練。 (五)建立職業訓練資源網絡。 (六)擴大職業訓練券之運用。 (七)加強職業訓練機構與就業服務機構之連結功能。 (八)研議取消人才培訓投資抵減三十萬元之門檻限制,並提高抵減額度,以增加事業單位辦理訓練誘因;增訂個人訓練費用得抵減年度應納所得稅額規定,以鼓勵國人積極參訓。 (九)加強並改進營造業公共安全之訓練。 三、失業保險單獨立法 失業保險業務由勞保體制脫離,單獨立法辦理,成立專責就業安全機構。為培養有準備的勞動力,促進國民就業: (一)失業保險單獨立法,並與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體系結合。 (二)重建職業訓練體系:公訓機構重新定位,配合企業需求,並與民間訓練機構結合,以因應就業市場之需求。 (三)加強就業服務措施,提高就業諮商功能。 (四)成立專責就業安全機構。 討論題綱四、促進就業及因應失業之對策 一、以工代賑,救濟失業 (一)推動社會型永續就業工程計畫,協助失業者從事具社會價值的工作,準備重返就業市場。 (二)推動經濟型就業工程計畫,結合民間部門發展區域產業,創造持續性就業機會,協助失業者穩定就業。 (三)擴大僱用獎助實施範圍,對傳統產業之雇主,於進用失業勞工時,給予僱用獎助津貼,以促進失業勞工就業,並訂定規定。 (四)結合內政部及民間團體,以永續就業工程計畫搭配照顧服務產業,開拓就業機會,促進失業者就業。 二、整頓觀光景點基本設施,積極發展觀光事業,吸引外國旅客 積極發展觀光事業,開發整頓野溪溫泉,整體推動觀光業:確實執行「國內旅遊發展方案」及「溫泉開發管理方案」各項措施及有關觀光建設計畫,以國際水準改善觀光景點之基本設施,健全觀光事業的發展,以提供更多就業機會,並研議提撥部分公共建設經費,以客觀公正評估機制,提供地方政府建設具有觀光潛力景點之公共設施。 三、降低稅率、增加公共投資、加強資訊基礎建設、提昇產業競爭力,以創造就業機會。 討論題綱五、加入WTO後所可能產生失業問題之因應對策 一、成立跨部會單位,以解決加入WTO失業問題。 二、深入瞭解加入WTO對農、林、漁、牧業及傳統產業、高科技及服務業之衝擊,以及掌握就業市場人力供需。 三、政府應注意國際貿易組織將勞動條件(藍色條款)納入WTO規範項目之一。

兩岸組總結報告(另列)

財金組總結報告 壹、共同意見 一、推動財政改革,消除財政赤字,追求財政平衡 (一)從事政府組織再造,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府支出規模 具體落實行政院現有之行政革新方案,並訂定明確之時間表,於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內,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提送立法院審議,並請立法院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及相關法案列為優先法案,儘速通過。 (二)推動租稅制度改革,進行稅制結構調整,追求政府收支平衡、租稅公平、經濟發展、稅政簡化財政部應於兼顧財政穩定、租稅公平與效率及地方財政平衡的前提下,在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內,提送整套稅制改革計畫及相關法律修正案至立法院審議。 (三)規劃政府財政平衡與時程 行政院應成立財政改革委員會,積極從事稅制改革,開闢財源,降低政府支出規模及檢討支出結構,並規劃於五至十年內達成財政收支平衡目標。 (四)推動公營企業、公務機關之民營化 1、行政院應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必要時,不論事業盈虧,即應以合於市場條件方式,積極進行民營化。 2、無論民營化或民營化後釋股,建議由單一專業單位統籌辦理釋股事宜。並應澈底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民營化過只須受審計部門之事後審查。 3、建議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五條,不侷限民營化所得必須為資本支出,並允許民營化特種基金得以支應財務艱困事業民營化前專案裁減或結束營業時員工離職給與,俾利民營化之推動。 二、健全金融制度,力求國際化及財務透明化 (一)健全各業會計制度,加強會計師管理制度,嚴格要求財務透明化,以建立市場制約之機制健全金融事業及公開發行公司會計制度,建議由財政部成立推動改革小組,成員包括財政部、經濟部、證交所、櫃檯中心、學術單位、企業界(包括金融業)、會計師公會等相關單位,參考國際會計準則,於近期(二年)內全面檢討健全會計制度,俾與國際制度接軌。 (二)健全資本市場之途徑 1、檢討修正TDR發行交易規範,及其實務發生之問題,以活絡TDR市場。 2、簡化外資投入國內股市之申請核准程序及放寬相關管理制度。 (三)禁止政府及「四大基金」干預股市運作 1、政府持有之上市(櫃)金融機構股權應於五年內,於適當時機,降低至各該金融機構總股權之二十%,並積極推動合併。 2、政府應尊重市場機制,督促四大基金資金運用之透明化、制度化及效率化,並重新檢討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動用之決策機制。 (四)公營銀行澈底民營化 1、行政院應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必要時,不論事業盈虧,即應以合於市場條件方式,積極進行民營化。 2、無論民營化或民營化後釋股,建議由單一專業單位統籌辦理釋股事宜。並應澈底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民營化過程不須受立法部門之事前審查,而只須受審計部門之事後審查,俾增進民營化績效。 3、建議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五條,不侷限民營化所得必須為資本支出,並允許民營化特種基金得以支應財務艱困事業民營化前專案裁減或結束營業時員工離職給與,俾利民營化之推動。 (五)降低「預期心理因素」對股市、匯市之不良影響 政府主動發布新聞稿,提供正確資訊。政府並應注意重大財經指標發布時機,強化市場資訊透明度,並即時澄清相關重大資訊;執政團隊應建立協調發言機制;新聞媒體亦應強化專業倫理。 (六)營造金融機構合併機制或增加整併誘因 1、建立官股轉換機制,有效達成規模化併購。 2、提供危險分散措施,提升外資併購誘因。 3、放寬合併對價給付之類型,增加股東認同併購之意願。 (七)檢討銀行轉投資與業務 加強推動資產證券化以活化資產流通及交易。 貳、多數意見 一、推動財政改革,消除財政赤字,追求財政平衡 (一)推動租稅制度改革,進行稅制結構調整,追求政府收支平衡、租稅公平、經濟發展、稅政簡化 1、土地增值稅稅率減半徵收兩年,地方政府減少之稅收由中央政府補貼。 2、停徵證券交易稅一年。 (二)政府公共債務的合理規範 1、各級政府舉債額度內容,配合預算法第六條修正及順應國際慣例,將「舉新還舊」部分予以排除債限範圍。 2、有關各級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度舉債額度(舉新還舊部分不納入),不得超過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三)振興台灣不動產市場 土地增值稅稅率減半徵收兩年,地方政府減少之稅收由中央政府補貼。 二、健全金融制度,力求國際化及財務透明化 (一)健全資本市場之途徑 1、引進公司外部董事、監察人制度,增訂相關規定予以落實。 2、適度規範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並限制股票質押。 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與監察人持股最低成數規定,應扣除已質押部分。 (二)禁止政府及「四大基金」干預股市運作 1、建議協調四大基金相關監理委員會和主管機關,將「創業投資業」納入投資標的。 2、促請四大基金儘速研擬相關規範,擴大投入創業投資資金規模。 3、仿美國一九七八年退職金安全法案,規範退休基金投資創投事業,以保障退休金之安全。 4、請主管機關研擬「創投事業管理條例」,對創投事業予以法治化管理。 (三)適當規範股票質押借貸以重建股市與金融機構之間防火牆 1、引進公司外部董事、監察人制度,增訂相關規定予以落實。 2、適度規範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並限制股票質押。 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與監察人持股最低成數規定,應扣除已質押部分。 (四)企業授信紓困問題 對企業授信紓困機制,應回歸銀行自主原則,善用信用保證,檢討企業重整機制,以恢復企業的競爭力。 (五)長期健全建築經理業,消除發展瓶頸 長期健全建築經理業,消除發展瓶頸。 參、其他意見 一、財政部應於兼顧財政穩定、租稅公平與效率及地方財政平衡的前提下,在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次會期內,提送整套稅制改革計畫及相關法律修正案至立法院審議。前項稅制改革計畫應包括本次經發會諮詢委員之提案而未經討論之稅目,如建築物契稅、遺產及贈與稅等。 二、強化中小企業互助保證貸款機制。 三、請行政院成立專責單位,提供工商企業必要協助。 四、對工商企業營運正常、繳息正常,有財務週轉需要者,在明(九十一)年十二月以前到期之各項貸款,一律順延一年;及各金融機構擔保工商企業發行之公司債,在九十一年十二月底以前到期者,仍由各該金融機構繼續擔保發行,其期限一律順延二年,以紓解工商企業資金需求困境。 五、積極推動銀行轉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以改善銀行經營困境。 六、放寬銀行投資有價證券限額,由二十五%提高至三十%。

產業組總結報告 壹、共同意見 題綱一、提升傳統產業競爭力的途徑 一、修正相關法令擴大國防役範圍至參加預官考試的研究生或大學畢業生,並將民營企業(含醫療機構)的分配比例由目前的四O%提高至六O%以增加員額,充實民營企業研發人才。 二、運用給予長期居留權或免稅措施吸引國外電子商務人才來台服務,同時加強培育電子化之企業領導人才。 三、大陸與海外科技人才來台,時間宜放寬至五年或更長時間,並發給不限次數及停留期較長的簽證,且得申請展延,以提高他們來台工作的誘因;國際企業總部並得引進國外(含中國大陸)技術及管理人員在台從事研發設計及行銷相關工作,其居留時間與簽證,亦比照大陸與海外科技人才來台之規定辦理。 四、允許大專院校專任教師以留職停薪或兼職方式,參與企業之創立或營運,由教育部會同相關部會訂定可行辦法,以落實執行。 五、應儘速修正「公司法」放寬有關公司舉債、公司資金借貸、公司發行股票規定、折價發行股票等限制之規定,讓傳統產業有充分的工具來籌措資金。 六、由無法從銀行及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取得貸款的中小企業組成互助圈,由中小企業互助保證基金會提供部分保證,幫助中小企業取得銀行貸款。互保基金會並將取得貸款之中小企業組成同業或異業交流團體,達成升級轉型之目標。 七、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地方政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共同檢討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資金規模及來源,以滿足中小企業融資、升級及轉型之資金需求。 八、開放銀行及保險業以可運用資金投資具有發展潛力之未上市(櫃)中小企業。 九、發展無形資產鑑價機構,協助改善銀行徵授信能力不足之問題,並鼓勵銀行提供企業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成立技術交易中心,以協助新興企業之發展。 十、透過經濟部「科技專案計畫」、「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辦法」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的政府獎勵等政府資源加強對「共通性」、「跨領域」技術開發或創新利基產品開發的支援或獎勵。另,「科技專案計畫」應適度提高對傳統、民生工業的技術開發經費比例。 十一、統籌、整合研發計畫、技術移轉及行銷資源,以及加強工研院等研發機構致力於加工技術及材料運用品質提升、製程改善等,以降低廠商成本並避免仰賴進口。 十二、成立技術認養團隊,輔導中小企業轉型,提升研發能力,並協助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以及輔導其合併後上市或上櫃,壯大企業規模。 十三、請政府協助企業建立研發中心研發,開發新產品,建立品牌形象,行銷全世界。 十四、協助廠商強化與市場主要採購商品及品牌廠商之夥伴關係,並由政府協助廠商取得行銷通路。 十五、不分科技產業或傳統產業,由政府相關單位依國別建立全球供需面產、銷分析之資料庫,提供廠商參考,以增強競爭力,並降低風險。 十六、建議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推動成立專業國際行銷公司。 十七、建議經濟部協助廠商建立跨國物流,產品直銷海外,並建置大型展覽館。 十八、有效結合政府駐外單位、財團法人及其駐外機構,整合成一個能發揮整體拓銷戰力之體系。 十九、執行擴大內需,增加公共工程及基礎建設,以紓解傳統產業困境。 二十、為提振房地產市場,建議政府對已發建築執照者之使用期限再適度延長,讓未興建之業者有機會等待經濟較為景氣時再行興建銷售。 二十一、加速推動不動產證券化,以健全房地產市場運作。 二十二、調整進口關稅及對產業結構調整之措施提供租稅協助,以提高傳統產業競爭力:適度調整進口原料關稅並對產業結構調整的措施給予租稅協助,以重振傳統產業之競爭優勢。 二十三、政府提供公有土地以優惠價格售予或租予合乎獎勵條件之企業設立營運總部之用。 二十四、企業利用週邊土地建立全球營運總部得專案變更土地之分區限制,政府並協助取得必須之土地。 二十五、檢討在台設立營運總部或發貨中心與新加坡或香港比較不利之租稅條件並予以調整。 二十六、擴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知識服務業的獎勵範圍,以推動「知識服務業」的發展,以及協助產業轉型。 二十七、重點輔導具地方特色之產業。 二十八、儘速通過電子簽章法,結合民間團體訂定實務作業基準供業界參考。此外,加強企業電子化、供應鏈管理的輔導,以強化台灣為區域營運總部的管理運籌能力。 二十九、引進並制定產業電子化相關技術及標準,例如可委託相關產業公會協助產業導入XML等資料交換介面標準,並建立技術及示範體系,並找出適合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使用之電子化環境與模式。同時,儘速建立台灣產業電子化應用模式及成功範例,以供參考採行。 三十、推動中小企業策略聯盟:大力推動中小企業策略聯盟,促成異業或同業經營交流。結合同業或異業,使資訊及經營資源相互交流與分享,共享開發新經營技術及新產品,共同行銷共創商機,協助中小企業加速升級轉型。 三十一、加強區域整合以防止被邊緣化及孤立化:藉由與其他國家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做為我國強化區域整合並提高整體競爭力。 三十二、建議參酌各國貿易救濟機關做法,調整我國現有貿易救濟機關成為獨立超然組織。具體建議做法說明: (1)提升獨立性方面:貿易救濟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以提升其作業之獨立性; (2)組織運作方面:貿易救濟機關延用目前採委員制方式,應效法美國增設專職委員; (3)業務功能方面:整合現行財經等相關貿易救濟單位之業務、人力及財力。 三十三、加強協助業者預防進口國反傾銷之控訴;訴訟發生時,由政府提供必要資訊協助業者因應。 三十四、評估WTO影響及研擬因應對策:政府應就WTO對相關產業的正面影響、負面影響、因應對策 、對策執行進度及績效、產業升級狀況等,每半年提出詳盡評估報告,並建立重要產品預警系統。 題綱二、提升高科技產業競爭力 一、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相關法令,提供具有競爭力之租稅環境,以利高科技產業發展。 二、增列以研發經費及僱用技術人員比例為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認定基準,擴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租稅優惠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的適用範圍。 三、在遵守國際規範下,目前政府對新興產業提供之直接補助與租稅優惠不應縮減。 四、員工股票紅利之發放得適用於符合一定條件的國外子公司員工。 五、放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限制。 六、放寬上市、上櫃公司資金運用計畫用於大陸地區投資之限制。 七、允許公司以外幣為功能貨幣製作財務報表。 八、應儘早准許生技研發公司於資金市場公開發行募集資金。 九、依據國際會計準則三十八號規定,容許研發成本認列為無形資產,以反映真實成本,提高企業從事研發的意願。 十、推動研發服務產業,排除相關設立障礙。 十一、推動高科技產業創新研發,多元經營以分散風險。 十二、訂定「實驗藥廠標準規範」,使生技研發公司能同時同地從事研發和產品試製,但不可用於人體。 十三、建立開放之網際網路發展環境:推動無線通訊費率自由化,擴大無線通訊的使用層面與應用深度,並加速推動無線通訊資料界接自由化。 十四、在全台各工業區設置單一服務窗口,提升行政效率。 十五、充裕供應重大投資案穩定之水、電與光纖寬頻網路設施。 十六、運用科技專案輔導業者建立更完整之企業(包括服務業)電子化系統。 十七、考慮設置生技產業單一窗口及興建生技園區。 十八、訂定合理公平且符合國情之驗證制度及安全規範,使國內外產品立於相同之競爭基礎,以創造國家競爭力。 十九、建議研究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責任制度。 二十、增加開發科學園區,強化周邊環境及租稅設計,吸引外資、海外華人、國人創業。 二十一、儘速通過「專利師法草案」並建立專利知識庫。 二十二、健全智財權之審查機制並提供各國法規、專利之諮詢服務。 二十三、適度放寬退休基金、票券、銀行、保險、證券、政府基金等參與創投事業,及同意管理創投事業之管理公司上市上櫃。 二十四、儘速實施未上市上櫃股票交易制度。 二十五、開放外資(含陸資)進入不動產領域。 二十六、加強學術研究成果實用化,提高國家科技競爭實力:推動大學設立研發中心,擴大產學合作規模及促進大學研發國際化。 二十七、建立知識流通環境,促進產業發展:充分發揮台灣之地理區位特色,建構台灣成為亞太高科技資訊交流中心。 二十八、選定具兩岸互補分工優勢之領域,尋求訂定大中華區產業標準,掌握智財權之自主性。 二十九、運用大陸地區之基礎研發機構與人力,結合台灣經營管理與科技整合之經驗,迅速取得大中華經濟圈新興科技市場機會,並進而向國際市場邁進。 三十、由主管機關評估是否由政府協助民間成立「生物科技產業發展策進會」,以促進生技產業發展。 題綱三、加強研發工作 一、加強對研究機構、國家整體研發績效評估,做為科技經費分配的參考。 二、因應市場環境變化,策略性檢討並整合相關研發資源。 三、政府科技預算補助應以重點領域或策略性產業為主。 四、推動前瞻計畫與跨技術領域之重大計畫,並以產業關聯性大與技術貢獻度高之計畫為優先,增加基礎科技研發之基金或補貼。 五、推動產學研間之研發聯盟或合作,增強競爭前技術或產品之研發合作:政府應於一定期間內研擬整套機制,建立大學、政府機構、研究機構、業界與研發服務產業間之創新研發運作機制,並推動業界之研發聯盟。 六、鼓勵大學及財團法人投入國際研發合作:適時提供經費支持及放寬投資國際合作計畫限制,以鼓勵大學及財團法人投入國際研發合作。 七、參考歐盟「促進創新及鼓勵中小企業參與計畫」,鼓勵中小企業進行跨國技術移轉。 八、於一定期間內研擬具體措施,加強高科技產業對其他傳統產業的擴散效果,重視科技專案對傳統產業的投入,輔導傳統產業進行研究發展、新設備開發、加工技術、製程改善等。 九、加強研發優惠措施的運用:檢討研發人培投資抵減辦法,擴大企業研究發展與人員訓練租稅減免範圍,並簡化研發單據之核銷程序。 十、修正政府採購法以利科技研發:修正政府採購法增列有關研發之規定,以營造穩定之研發環境。 題綱四、積極延攬培植科技人才 一、修正「就業服務法」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等辦法,積極引進國際與大陸人才,同時審慎評估與配合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以防止我方科技成果流失。 二、研議建立方便外籍人士取得在台居留相關資訊之網站,並解決眷屬健保及子女教育問題。 三、建立機制訓練社會勞動力轉型,並擴大輔導傳統產業進行有系統的人員在職培訓。 四、經建會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建構「全球投資商情網」,協助赴海外投資廠商培訓經營管理人才及產業輔導系統。 五、大專院校增設資訊產業相關科系及招生名額,並鼓勵大學廣增雙學位、跨領域學程及副修,進行推廣教育及研究所在職進修班。 六、加強生物技術、資訊、通訊之人力訓練計畫,培育國內科學技術與行銷管理人才,並善加運用引進國外有經驗的生技人才。 七、積極培育及引進電子商務人才,注重培育電子化企業領導人才,改善經營管理人才及建立系統人才。 八、選定科技學科,由企業或政府提供獎學金鼓勵學生,並推薦優秀畢業生予相關產業。 九、往下紮根培養國際語言溝通無礙的國民,即自小學開始授予國際語言教學,有利於引進外資、技術傳承及具國際競爭力。 十、積極開放大專院校教授及研究機構之人才借調投入產學合作,延攬產業界傑出人士前往大學任教。 十一、開放國外知名大學和國內大學及研究機構合作及設立分校。 題綱五、推動知識經濟產業化 一、加強培育專利與研發等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專業人員。 二、政府應配合知識經濟方案,檢討高中與大學學程,並配置適當比例預算,利用在職訓練、遠距教育形式或社會教育途徑,增進各產業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素養。 三、利用政策工具提供獎勵或租稅優惠,鼓勵轉型產業培養員工第二專長或提昇其技能。 四、建立資產、技術的鑑價制度,並培育相關專業人才。 五、鼓勵學術界或研究機構設置技術移轉中心或技術授權中心。 六、由國科會邀集相關機關研議設立「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或「研發科技交易所」。 七、研擬與國際接軌之知識經濟指標,並定期評估。 八、制定符合需求的企業法制環境、金融財稅制度、勞僱關係等相關法規。 題綱六、修改公司經營相關法規,便利企業併購與籌資 一、政府應秉持簡化手續、排除障礙及提供適當獎勵的原則,就有關公司分割、合併,涉及修法(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司法)或立法(如企業併購法)部分,由業者與政府協調立法院儘速於立法院下一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以利產業界進行產業結構調整。 二、建請主管機關檢討相關法令,使公司合併時,股票下市的規定,更趨合理可行。 三、請立法院儘速審議並通過有關放寬公司資金籌措及引入公司分割暨簡化合併程序的「公司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四、公司法修正通過後,行政部門應於一定期間內,積極完成研擬、修正相關施行細則的工作,以有效落實放寬公司資金借貸之限制、刪除公司舉債之限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折價發行股票、放寬公司發行股票之限制、放寬公司自將股票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之限制、無實體交易制度之實施、公司分割制度之實施及簡化合併程序等等規定。同時,藉此落實全國知識經濟會議、全國經濟會議相關之結論。 五、請立法院應儘速審議並通過有關獎勵公司合併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配套檢討勞基法、公交法及相關稅法之規定。 題綱七、因應加入WTO,推動農業轉型及產業升級 一、研究關鍵生物技術,應用於種苗、魚苗、種畜(禽)繁殖、花卉等品種改良及二次代謝物生產。 二、利用本土資源開發生物性農業資材及農產品安全檢測技術,提高生產力。 三、利用環控及自動化技術,營造最適合作物、禽畜及魚類生長之人工環境。 四、開發應用機械化、自動化、資訊(網路)化、衛星與遙測等技術,提升農業生產與行銷作業效率及精準度。 五、擬訂農業生物技術之發展方向,規劃短、中、長期發展目標,合理編列並有效配置農業部門相關預算,營造有利之發展環境,並加強成效評估。 六、研發生物科技之量產技術,建立生技產品認證制度,並加強技術移轉供業者應用。 七、推動農業科技產、學、研合作研發,以市場導向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及量產產程,將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發展。 八、加強農業科技智慧財產權管理及商品化,促進產業轉型,創造農業技術附加價值。 九、六至十二個月內規劃設置創新育成中心,提供新興高科技農業所需之技術、產程、商品化方法及資金融通誘因,鼓勵企業投資高科技農業,促進農業走向專業化、精緻化。 十、六至十二個月內規劃完成高科技農業技術專業區,例如「農業生技園區」,兼具研發、產銷、加工及轉運功能,並輔導鄰近農場成為其衛星農場,發展為高科技農業產業中心。 十一、加強國內花卉等高附加價值之農產品技術研究與創新,生產具競爭力的自主性產品,積極拓展外銷市場。 十二、輔導建立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之產銷組織,研擬產銷班法人化之可行做法,推動「農業合作社法」單獨立法,俾利事權統一及管理一元化。 十三、推動農業產銷聯盟,選擇重點產業或產品項目,整合國內外行銷通路,建立持續永久的農產品供銷合作體系,如成立農業公司法人,以進行企業化經營。 十四、推動農產加工聯盟,發展具地方特色的農產加工品,建立農產加工品之中心衛星體系;推動休閒農業聯盟,建立休閒農業資訊服務網,開發全方位的休閒農業體系。 十五、利用台灣農業生產技術、食品加工製造優勢,加強工業與農業結合,以推動「農工業一體化」,建立台灣為亞洲的食品王國。原料儘量由本地供應,亦可鼓勵農企業赴海外投資,進口其半成品及原料。行政部門相關之農業、工業、貿易部門,並應朝單一窗口及統一方面調整,以利協調及整體發展。 十六、於我國加入WTO之後,政府應對重要農產品建立「產銷失衡及價格預警機制」,並輔導業者運用農產品期貨商品之適當避險措施,定期檢討預警機制,達成防止重大產銷失調績效。 十七、運用資訊產業已建立之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與模式,及建議輔導建立農業同業與物流、加工、醫療、旅遊等異業組成聯盟,交換互補性資源,並建構農業產銷資訊網,促進農業行銷網路化,並協助以網路提供農產品產銷資訊,以提升農業競爭力。 十八、排除農產品出口障礙,加強輔導透過農業策略聯盟組織、農民團體及相關出口業者積極開拓精緻農產品及加工食品外銷市場,創造農業更寬廣的發展空間。 十九、推動休閒農漁園區計畫,並結合鄉鎮特產節慶的產業文化活動,以策略聯盟方式構成休閒農漁園區及旅遊網。 二十、協助農漁會規劃集資成立農業休閒旅遊公司。 二十一、規劃農林漁牧業休閒旅遊套裝行程,建置休閒農業資訊服務網,加速農業轉型為三級產業,活絡農村經濟。 二十二、全面推展森林生態旅遊,建設國家森林遊樂區、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等全島山岳旅遊及景觀據點,提供森林多樣化的休閒遊憩環境。 二十三、修訂輔導及發展休閒農漁業相關法令規範(包括發展觀光條例、民宿管理辦法、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等),俾利休閒農漁業發展並兼顧環境保育,以達永續發展。 二十四、擴大輔導農民利用農地及景觀資源,以「農業結合旅遊」、「農業結合教育」、「農業結合安養」的方式,發展休閒農業,取得新的收入來源。 二十五、整合現有農業訓練設施及師資,加強農業教育訓練,針對農民辦理農業專業訓練。 二十六、透過農委會各區改良場及農會體系,確切掌握農民轉業需求,每年規劃辦理二千名員額之第二專長職業技能訓練,參加中長期轉業訓練者發予基本生活津貼;並辦理長期之低利創業貸款。 二十七、運用農村優美風光及寧靜空間,輔導農漁民團體及民間企業利用興建、經營日間照護中心、安養中心等高齡者照護設施。 二十八、鼓勵休閒農業體系與醫療機構策略聯盟,輔導籌設自然休養村或預防保健中心。 二十九、協助農漁民團體規劃設立社區生活支援服務體系。 三十、加速完成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俾指導農地管理與開發利用,有秩序地釋出農地。 三十一、於六個月至一年內研擬加入WTO後農業用地之需求總量、可變更農地數量,妥善規劃農地釋出之短、中、長期政策與計畫。 三十二、建立農地資源數量及品質資料庫,推動農業適地適作經營模式,並加強農企業法人經營農業之輔導,以及輔導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三十三、推動全面造林,結合山坡地造林、平地造林、海岸造林,以及城鄉綠美化,全面建造帶狀之綠地林園,建設台灣成為綠色矽島。 三十四、由海岸巡防署、財政部、警政單位及農委會等相關單位籌組跨部會的查緝農產品走私專案小組。 三十五、強化走私農產品之鑑別與認定能力。 三十六、嚴密執行國際港口、漁港、沿海海域之緝私措施。 三十七、加強市面私貨查緝及貨櫃查驗。 三十八、強化民眾防杜農產品走私之警覺心,並修法提高檢舉獎金,鼓勵民眾檢舉走私。 三十九、加重走私農產品之刑責與罰鍰,以嚇阻走私行為,並加強取締非法製造及銷售之地下工廠及業者,以免品質參差不齊,破壞市場正規營運。 四十、加強動植物防疫及檢疫措施,加速撲滅口蹄疫,早日恢復為非疫區,俾拯救養豬及相關產業。 四十一、適度調整重要農畜產品(飼料、種苗、花卉、食品等)之原料與加工成品關稅,維持合理稅率結構,促進相關產業發展。 貳、多數意見 一、建議政府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在一定金額內,視實際須要採分期方式挹注互保基金,作為互助圈不可預期逾放的保證賠償準備金,以促成銀行的合作意願。 二、提供營運正常之傳統產業取得資金的融通:由產業主管機關邀集銀行公會透過適當評估機制,經評估通過之廠商,由政府相關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以協助其取得資金的融通。 三、加速智權除罪化,塑造公平競爭環境:專利法、著作權法及智慧財產權法儘速除罪化,有關罰金規定均修正為罰鍰,同時廢除自由刑。 四、運用創投基金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恢復對高科技創投事業之投資獎勵。 五、科技研發預算每年以成長一二%以上為目標。 六、產業技術發展之研發經費相當於全國科技研發平均成長率,並逐年增加政府補助民間研發之經費。 參、其他意見 一、行政院開發基金提供傳統產業研發的無息貸款。 二、建議財政部將中小企業互保基金會納入銀行法施行細則之信用保證機構,使中小企業所承擔的利率為有擔保利率,而非信用放款利率。 三、建立債權債務協商機制並提供再生計畫特別融資,以協助階段性困難廠商改善體質,再生改善營運計畫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並會同金融機構主管機關邀請債權銀行協商決定,並由原債權銀行提供專戶融資,政府提供必要之營運風險保証,保証作業由行政院開發基金提撥二十億元額度專款由中小企業信保基金辦理。 四、工廠毗連農地變更用途的鬆綁﹝例如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經辦峻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不得辦理毗連土地變更編定為工業用地,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農業用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工業用地之面積在一公頃以上者,與緊臨農業用地間應規劃二十公尺或十公尺之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等﹞。 五、選定紡織、機械等亟待突破領域,由政府、民問集中資源﹝如韓國米蘭計畫﹞協助其突破瓶頸,或選定具國際競爭力廠商重點輔導並給予補助,以提升傳統產業信心。

投資組總結報告 壹、 共同意見 一、活用生產用地,穩定水電供應 (一)活用生產用地: 1、縮短都市計畫法中相關都市計畫區域通盤檢討之時限,將朝追求時效、符 合時宜的目標辦理。 2、針對因建築法令變更所造成禁建或開發意願降低之原可建築土地,研擬補救措施,請內政部在六個月內檢討。 3、經濟部工業局應於三個月內研議整套方案,提出放寬工業區土地使用限制、彈性調整工業區土地售價、擴大出租及允許作價投資等措施;至於針對部分滯銷中且具發展潛力之工業區,應按政府財政能力及市場需要,分年編列預算取得地權,使其能比照科學園區模式、以具有市場競爭力之價格出租予廠商,並在租售的規定上採取最有彈性的作法。 4、三個月內修訂相關法規,將北、高兩市及各縣市都市計畫內之工業用地,及工業區土地使用類別檢討放寬一般商業用途,促進土地有效運用。 5、促進獎勵民間投資意願,活絡國有土地有效利用開發,放寬公有土地處置之程序及限制。 6、針對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及目前由中央管理之工業區土地成立專責管理機關,統一政策規劃管理,並賦予相關證照核發之權責,有效縮短興辦工業人設廠時程。 7、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工業用地使用管理之相關規定,以促進工商產業發展。 8、依森林法相關規定,檢討保安用地,以利土地之釋出。 (二)穩定供水策略: 1、針對加入WTO後,應檢討農業耕作制度及其用水方式,釋出剩餘用水提供產業及民生運用,請經濟部、農委會儘速研商,並於加入WTO以前,建立完善之調度制度。 2、為穩定水源供應,應依經濟部所訂「台灣地區水資源開發與調配策略」辦理;若因水源開發配合不及,則應依「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調度農業用水因應,以確保民生及產業用水無缺。 3、為有效做好水土保持、河川整治及污染管理事宜,應成立專責河川整治管理機構,寬籌經費,加速整治。 4、推動地表地下水資源聯合運用。 (三)穩定電力供應: 1、政府應檢討及規劃企業經營所需充足且穩定之電力供應,對外公布未來電力需求預估、供應規劃、南北電力供輸狀況,以將 明確的實況與可行之解決方案讓民眾瞭解;並評估對環境的影響。 2、政府應對高科技產業提供充分電力供應,並全力解決工業區用電問題、確保電力品質、防止跳電事故。 3、政府應加速評估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燃料電池等再生能源之開發。推動「綠色建築」並建構區域電力相互支援。 4、變電所之設置應朝向社區化方向規劃,將變電所社區化之概念納入整體規劃,在配合社區發展前提下,落實變電所社區化,避免民眾抗爭。 5、「電業法修正草案」目前已進入立法院一讀審查,相關電業自由化、輸電線路線下補償均有完整規劃,對健全電力市場、穩定電力供應極有助益,希望立法院於下一會期完成審查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 6、經濟部能源會應儘速法制化,擬成立之經濟部能源局組織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後,希立法院在六個月內審查完竣。 二、提升政府效率,澈底去除中央與地方招商之障礙 1、政府應精簡機關,淘汰冗員,有效縮減人事費用。 2、建立政府機關行政效率評估指標,規範決策模式,提升行政品質。 3、請「行政院財經小組」統籌協調,提供工商企業必要之協助,因應當前經濟不景氣。 4、擴大國內企業界參與財經金融部會決策及建立提供建言的管道。 5、立法院應於第四屆第六次會期通過修改公務員圖利之條文,使公務員勇於主動積極協助業界發展。 6、簡化土地使用變更流程。 7、推動政府改造,儘速完成「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之立法工作;並建議由總統邀集各界人士組成「推動政府改造委員會」,集中全力推動調整政府角色、改變政府運作模式、改變組織型態、改變決策模式、改變預算運用方式、改變人才晉用方式。 8、對於不合法抗爭者,政府應展現公權力,強力取締,建立民眾對政府之信心;另,政府對限制發展地區,應儘速建立明確之補償機制,以使公共建設能有效掌握成本及工期。 9、為發展知識經濟提供充分的寬頻基礎建設,建議政府檢討及修改對各類資訊服務業的管理方式及相關法規,將有線電視的基礎網路部份納入電信業由交通部管理,新聞局則主管包括有線電視及 其它資訊網路業所提供的所有視訊內容。 10、法令之訂定及執行應符合「政策一致性」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以免扭曲市場,濫用公權力,造成社會資源浪費。 11、弭平產業間因法規及主管機關欠缺、重覆或不一造成的經營或競爭障礙。 三、提供具國際競爭力獎勵誘因,吸引國內外及陸資投資 1、獎勵科技創投事業,以培育前瞻產業,活絡資本市場,並訂定法規,符合一定條件之創投基金管理公司可上市或上櫃。 2、擱置「離島建設條例」有關「免稅特區」之條文修正。 3、為加強獎勵投資,應參考其他國家對高科技產業租稅誘因,增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獎勵投資項目。 4、為提升企業競爭力,即時修改公司經營相關法規,並制定「企業併購法」以便利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併購活動;放寬國外企業對國內公開上市公司以股票或現金進行競價併購;放寬相關法令對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籌資活動之限制,開放國內外籌資管道及工具,以利企業籌資。 5、檢討簡化國際人士來台審查程序,協助我國引進先進科技與技術;並放寬大陸科技暨專業人才來台限制,以利用兩岸優秀人才合作建立台灣競爭優勢。 6、積極協助具國際競爭力且非關鍵技術產業(如封裝、測試等)進行包括大陸在內的全球佈局,以利台灣的產業升級,永續經營。 7、建請財政單位研擬降低土地增值稅減稅方案對國家經濟發展之影響。 8、成立技術認養團隊,輔導中小企業轉型,提升研發能力,並協助將研發成果商品化,及輔導其合併後上市或上櫃,壯大企業規模。 9、儘速完成知識經濟發展方案相關法規立法工作。 10、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來源,檢討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與銀行授信審查,以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資金,並檢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功能。 11、積極推動土地證券化。 12、提高或增加對幼年、老人或弱勢團體事業之獎勵。 四、擴大公共建設預算,加速完成國際水準基礎建設 1、公部門應配合河川疏濬計畫及北部陸砂之開採,積極解決砂石供應不足問題。 2、交通部實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重量法為檢查標準,應研擬一年緩衝期之配套措施。 3、由公部門負責推動跨縣市「土方銀行」,負責餘土土方分類堆置暫存、資源回收使用及剩餘廢土之處理。剩餘土應依是否可再使用之分類作不同之合理規範,並檢討廢除目前「棄土證明」之行政命令。 4、政府採購應研議在符合WTO等國際規範下,優先向國內採購,以擴大內需,經濟部並應推動國產化政策,以提振景氣。 5、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民間參與投資公共建設,加速公用事業之自由化與民營化,並協調立法院於下會期完成「石油管理法」之立法。 6、放寬政府公共建設履約保證制度,包括:1對在建工程履約保證金、工程保留款分四期平均攤還承造人;2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合約應有物價指數之補償條款;3政府預算透明化不浮編,不合理之低價搶標不予決標;4公共工程履約保證金制度應得以「銀行保證」、「保證保險」等方式檢討。 7、推動興建大型國際展覽館,並在交通動線上密切配合,以帶動國家經濟發展。 8、加速電信寬頻網路建設與相關產業發展,並採行提供融資協助、改善法制環境、整合相關部會事權與資源等對策。 9、加速執行公共工程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執行率,尤應加強推動列管中之公共建設計畫,及加速定案計畫之發包作業,並建立跨部會之協調推動機制。 10、加速興建污水下水道等公共工程,一般排水溝與灌溉渠道等水權應予明確區分,灌溉渠道邊緣應可揭置或埋設污水排放涵。 11、政府應研擬整體營建業發展策略,包括改善招標制度、採行統包方式以減少工程界面影響及協助資金之融通(含各項保證及備 用資金)。 五、消除妨礙經濟發展的非經濟性因素 1、為降低國家亂象,儘速進行二級政府體制之再造,解決因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策不同調,所產生的投資環境之非經濟因素障礙。 2、建立廉能政治,請立法院儘速完成廉政署組織條例之立法工作。 3、統一執政當局政策宣示「口徑」,各部會應建立專責之發言人員(群);跨部會之政策宣示,應由行政院或指定單位對外發言。 六、調和環保規範及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 (一)調和環保規範與產業發展之關係: 1、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審議規範(包括審查事項、量化基準及評估技術等),使審查流程及時限明確化、制度化及快捷化。 2、整合單一窗口作業,加速審理環境影響評估申請案。 3、對於申請設置於工業區、科學園區及加工出口區內之工廠,在不超出原核定之工業區污染總量下,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4、設置單一窗口受理環保相關許可,同時建立環保許可預審制度,並與水土保持、土地變更作業併行審查,以提升行政效率。 5、儘速建立全國各地基本環境資料庫,以減輕個別環評報告製作及環評審查之作業成本、提升作業公平度,並使審查委員及開 發者有所依循。 6、明確訂定環評審查委員之遴選標準,並規定專業審查委員應參加現勘,且其審查意見應含具體可行之實務方案,以供業者參 辦。 7、應比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二項有關總量管制之簡化規定,增列「非工廠之其他 開發項目」在工業區及區外之適用範圍。 8、在現有環境影響評估法定審查期限內,研究縮短審查時程之可行性。 9、成立「馬上辦中心」及「一次辦妥窗口」,並協調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招商工作,加速環境影響評估之速度,提高行政效率,俾利申辦各種投資案件。 10、政府應儘速建設北、中、南區域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及暫時 貯存中心。 11、儘速訂頒「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積極推動「逆向回收機制 」,以建構完善的廢棄物回收及處理管道,並降低營運成本。 12、積極輔導並獎勵成立「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13、為解決事業廢棄物處理處置不足窘境,應積極輔導公民營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獎勵投資興建事業廢棄物中間處理及最終處置設施。 14、開放掩埋場提供一般事業廢棄物合法掩埋。 15、發展營建資材資源處理再生利用之新興產業,提高營建資材 資源化比例,並規劃區域性建築廢棄物處理回收系統。 16、研議簡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法規。 17、審慎評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其相關子法之相互 關連性及配套措施之可行性後實施;環保署擬開徵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用,應妥為規劃,以免造成業者負擔不合理。 18、環保署應對限制清理機構營運區域之縣市政府提出有效之糾 正措施。 19、檢討傳統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研議比照歐美等先進國家之管 制標準。 20、對廠商投資案或推動類似計畫需作地方溝通時,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主動辦理,以排除投資障礙。 (二)調合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 (移至就業組討論) 貳、多數意見 一、活用生產用地,穩定水電供應 1、請行政院農委會於三個月內提出具體方案,檢討放寬毗連農地變更作為工業使用之面積及其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 二、提供具國際競爭力獎勵誘因,吸引國內外及陸資投資 1、獎勵科技創投事業,以培育前瞻產業,活絡資本市場,包括:1提供投資抵減優惠;2擴大及增加創投基金之資金來源,包括提高銀行及保險等金融事業投資創投之上限;若利用四大基金投資創投,應立法規範;3訂定清楚規範,符合一定條件之創投基金可上市或上櫃;4設立「台灣科技投資基金」吸引國際菁英來台創業或投資。 2、為吸引外資及陸資來台長期投資,政府應協助企業進行結構調整推動企業合併,誘導國內外企業投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外國投資者對國內特定產業從事長期投資者,其投資收益(包括現金股利或資本利得)之扣繳稅率應予降低,以此獎勵吸引外資投資國內相關產業;並在國家安全及全民利益之下,並逐漸開放陸資來台投資,採取循序漸進、雙管齊下的管理制度,第一是採取總量管制措施,第二是訂定個案金額上限門檻,並定期追蹤考核資金流向。 3、重要工業原料及機器設備進口關稅機動減半徵收,減輕業者生產成本;擴大業別適用機器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修正「促進產業 升級條例」第六條相關子法,包括取消產業別及降低門檻等規定;建議行政院開發基金應提高對於具有發展潛力之高科技產業之投資比例。 4、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內增列企業在台設立「營運總部」者,可享五年免稅之獎勵優 惠,並可參考新加坡多國籍企業營運總部計畫之作法。 5、就特定類別貨物稅之課徵,採為期二至三年之減半或取消。其中就稅收損失較小之項目,予以取消;對稅收損失較大之項目,因 考量目前財政狀況短絀,酌予減半,藉以促進景氣全面復甦。 6、正視土地增值稅對國家經濟之負面影響,立即採取二年減半之救急措施,並著手研擬全盤改善方案。 7、有關經濟特區之提案部分:同意制定法令,以利民間開闢經濟自由區,試點內全面鬆綁,促進製造業、金融業及服務業與國際接 軌。 8、企業以股票質押貸款,銀行得採「市價與淨值從高認定法」,以利傳統產業融資。 9、建請政府擬訂方案,以紓解銀行為處理逾放款問題,而對營運與繳息正常之企業抽銀根的現況,以提振投資環境。 10、財政部應比照新加坡提供廠商相當之租稅優惠。 三、擴大公共建設預算,加速完成國際水準基礎建設 1、暫時延緩實施非急迫性的社會福利制度(如老人年金),以籌措公共建設財。 四、消除妨礙經濟發展的非經濟性因素 1、反對核四公投,以免影響投資意願及信心。 五、調和環保規範及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 1、調和環保規範與產業發展之關係:檢討將環評委員之功能改為諮詢性質。 參、其他意見 1、提供具國際競爭力獎勵誘因,吸引國內外及陸資投資:建請暫時停徵證券交易稅一年。 肆、併入其他組討論之項目 一、擴大公共建設預算,加速完成國際水準基礎建設(併入財金組討論) 1、建請修正公共債務法,舉新債還舊債應不算舉債。 2、為擴大公共投資,可適度提高舉債上限,以振興內需市場。 二、調和環保規範及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調和勞工法規與產業發展之關係部分(併入就業組討論) 1、請政府加強查緝外勞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2、健全就業安全體系,獎勵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 3、有關工時彈性化具體建議採用行政院經建會所提五點方案;另,勞工比照公務員減少國定假日日數,避免勞工與公務員適用不同的國定假日。 4、外勞工資應與勞基法最低工資脫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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