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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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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發會兩岸組總結報告(90.8)

  • 更新日期:109-08-02

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兩岸組總結報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

兩岸經貿各項議題,環環相扣,具有高度相互關聯性,因此,全體委員在彼此包容不同意見下,同意以包裹方式通過下列共同意見:

一、推動兩岸經貿發展之基本原則

(一)「台灣優先」:政府應積極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並在保持台灣經濟自主發展前提下,開展兩岸經貿良性互動。

(二)「全球佈局」:掌握台灣在全球經貿體系的關鍵地位,將兩岸經貿納為全球發展策略之一環,以「全球佈局,策略性開放」政策,持續推動自由化、國際化,提升台灣競爭優勢。

(三)「互惠雙贏」:政府應在「互惠合作、創造雙贏」的基礎上,積極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

(四)「風險管理」:政府對兩岸經貿須有國家安全考量,並應就兩岸經貿對國內總體經濟、社會及政治各層面之影響,提供正確資訊及評估,有效管理。

二、積極開放兩岸經貿及投資(「戒急用忍」政策之鬆綁)

大陸投資「戒急用忍」政策應秉持「全球佈局,策略性開放」原則,改為「積極開放,有效管理」,擬定相關做法:

(一)委請由產、官、學界組成之專案小組,定期檢討放寬大陸投資產業及產品項目:

1.凡有助於提高國內產業競爭力、提升企業全球運籌管理能力者,應積極開放。

2.國內已無發展空間,須赴大陸投資方能維繫生存發展者,不予限制。

3.赴大陸投資可能導致少數核心技術移轉或流失者,應審慎評估。

(二)放寬大陸投資資金限制,並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1.大陸投資資金來源應多元化,以避免對國內資金產生排擠作用。

2.檢討放寬上市、上櫃公司及其他個別企業在大陸投資累計金額上限等有關限制。

3.放寬投資五千萬美元以上之個案,建立專案審查機制。

4.建立大陸投資動態調節機制,降低赴大陸投資整體風險。

(三)完善大陸投資財務報表查核機制,加強資訊透明化。

(四)在建立相關配套措施及保障投資安全前提下,開放企業赴大陸直接投資。

(五)配合大陸投資政策調整,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報備登記。

(六)強化大陸台商產業輔導體系,積極協助台商降低投資風險。

(七)推動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及兩岸租稅協定。

三、建立兩岸資金流動的靈活機制

(一)健全資金回流機制:

1.加強發展OBU成為海外及大陸台商資金調度中心。

進一步開放OBU得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2.規劃推動直接通匯。

評估規劃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直接通匯。

3.引導企業將大陸投資利潤匯回,並對台商自大陸撤資提供協助。

(1)企業大陸資金匯回可循環運用。

(2)盡速解決大陸投資盈餘匯回重複課稅問題。

(二)依國際慣例,循序開放國內金融服務業赴大陸地區進行業務投資、設立分行(分公司)或子公司。

(三)循序開放陸資來台:

1.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土地及不動產。

2.配合加入WTO,開放陸資來台從事事業投資。

3.逐步開放陸資來台從事證券投資,並以QFII制度對陸資作有效管理。

(四)評估建立境外資本市場:

1.依國際規範籌建與國內市場區隔之境外資本市場。

2.吸引境外廠商包括大陸台商在境外資本市場上市或發行美元債券。

四、加入WTO與兩岸「三通」

(一)配合加入WTO進程,開放兩岸直接貿易及兩岸直接通郵、通訊等業務,並考量大陸降低貿易障礙,適度擴大開放大陸物品進口,同時規劃設立「兩岸經貿安全預警制度」,處理相關國家安全及產業風險等事宜。

(二)積極推動兩岸「通航」:

1.整體規劃兩岸「通航」事宜,並透過兩岸協商予以落實推動。

2.在兩岸簽署「通航」協議之前,採取過渡措施減少兩岸間接通航之不便,具體措施如次:

(1)擴大「境外航運中心」功能及範圍,開放貨品通關入出境。

(2)准許民間航運業者與大陸洽談航運業務合作事宜。

(三)積極評估建立「經貿特區」。

五、積極推動大陸人士來台觀光

(一)在考量國家安全前提下,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

1.採總量管制方式,完善配套管理措施,包括:開放數額之分配及管理、接待旅行社之資格條件及應有之責任、大陸旅客之資格條件及申請審查程序、「團進團出」之方式等。

2.建立安全事項之通報及緊急事故之處理機制。

(二)實施方式:

1.與大陸方面協商相關問題與實施時機。

2.必要時以試驗方式先行推動。

六、兩岸協商問題

建議政府儘速凝聚朝野共識,化解「九二共識」之分歧,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定位兩岸關係,擱置政治爭議,儘速與大陸方面協商「三通」及其他攸關人民福祉之議題。(關於「九二共識」問題,本委員會議不同意見如附件)

本委員會議關於「九二共識」問題之不同意見

諮詢委員姓名

(依發言順序) 關 於 「 九 二 共 識 」 問 題 之 意 見

諮詢委員姓名

(依發言順序) 關 於 「 九 二 共 識 」 問 題 之 意 見 張顯耀 為求有效落實『經發會』對於開放兩岸經貿的各項政策,積極推動兩岸經貿互惠雙贏,不致淪為『象徵性的政治宣示』,建議政府盡速凝聚朝野共識,以『九二共識』為基礎,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規定定位兩岸關係,以此盡速與大陸協商『三通』及其他攸關兩岸人民福祉之議題。 陳添枝 接受跨黨派小組達成「三個認知、四個建議」的共識,若不接受,重開跨黨派小組會議,以達成新共識。 張榮恭 「九二共識」必須處理,並建議依據「九二共識」,重啟兩岸協商。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寫入,但不可刪除「九二共識」的文字。 賴士葆 「九二共識」無論是否有不同意見,一定要提,應列「多數意見」及「少數意見」。 張平沼 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之「九二共識」基礎上,積極恢復兩岸制度化協商,建構兩岸和平穩定關係。 邱義仁 「九二共識」是什麼在國內仍有爭議,因此,我們必須面對「九二共識」的確是沒有共識的事實,希望不要以此就全部抹殺本分組之前對前四大項及「兩岸協商」議題等共識內容的文字,更否定經發會兩岸組的成果。 俞國基 本分組委員對「九二共識」有不同意見,建議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之思維」,擱置政治爭議,推動兩岸協商,避開「九二共識」部分。 許惠祐 因「九二共識」在我內部有不同意見,在兩岸間也存在不同意見,如要以「九二共識」為兩岸復談基礎,可能會造成實質上的困難。何況「九二共識」除我內部尋求共識外,也須與大陸方面有所互動,才能確定。建議採有彈性、比較包容方式處理,共識文字以「建議政府應盡速凝聚朝野共識,化解『九二共識』分歧」,應較允當。 杜震華 我們應仔細思考辜老「依據中華國憲法之思維」中「之思維」三個字的用意,即「一個中國的原則」。否則無法和中共去協商,會造成兩個中國的困擾。所以共識內容宜加入「之思維」三字於「中華民國憲法」之後。 許勝雄 兩岸應回到「九二共識」,即「一個中華民族、各自表述」,兩岸才有商談、交流及談判的基礎。(七月二十四日書面意見) 林向愷 「九二共識」之實質意涵為何?不僅兩岸之間沒有交集,就是國內各政黨亦無共識。中共所認知的「九二共識」最重要的內涵,即兩岸皆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此可能無法為台灣主流民意所接受。此時若貿然要求政府以意涵仍未確定之「九二共識」為兩岸協商基礎,可能背離主流民意的期待。由於中共一再堅持我們接受「一個中國」原則,是否能以空泛之「九二共識」迴避中共所堅持之「一個中國」原則更是不無疑問。其實,我們應堅持「兩岸問題之解決應以和平方式,民主程序由台灣人民共同決定」為兩岸協商基礎。

註:其他委員意見(九十年八月二十六日發言)俟進一步整理及確認後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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