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與「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將於9月12日生效實施
- 更新日期:109-07-27
海峽交流基金會新聞稿
99年第078號新聞稿
時間:9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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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於今(9月11)日上午通知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與「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兩項協議,我方已完成相關程序。海協會下午亦函復通知海基會,確認大陸方面已做好該兩項協議生效的相關準備。雙方完成換文程序,同意協議於9月12日生效實施。
海基會表示,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與「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關於簽署生效之規定,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海基會指出,立法院於8月17日第二次臨時會審議通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與「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二項協議,並將審議結果函復行政院。在該兩項協議完成相關程序後,陸委會已授權海基會就兩項協議之生效日期與大陸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進行聯繫確認,並以書面完成相互通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