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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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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就「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完成生效通知

  • 更新日期:109-07-26

海峽交流基金會新聞稿

100年第048號新聞稿

時間:100年6月25日

聯絡電話:海基會總機02-27187373轉綜合處梁小姐603、池先生615

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於本(6)月25日就「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相互完成生效通知。
  海基會表示,本於維護人的健康價值,保障海峽兩岸人民健康權益,促進兩岸醫藥衛生合作與發展,該會與海協會就兩岸醫藥衛生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於上(99)年12月21日簽署協議,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在傳染病防治、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中醫藥研究與交流及中藥材安全管理、緊急救治及雙方同意的其他領域進行交流合作。
  海基會指出,依照協議規定生效條款,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並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海基會根據陸委會授權,於今(25)日就「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與大陸海協會完成生效通知,於本(6)月26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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