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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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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就「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完成生效通知

  • 更新日期:109-07-26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新聞稿

101年第027號新聞稿

時間:101年6月28日

聯絡電話:海基會綜合處梁小姐(21757124)、池先生(21757125)

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於本(6)月28日就「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相互完成生效通知。
  海基會表示,為保障兩岸人民福祉,提升兩岸核電運轉安全,加強核電安全資訊透明化,促進兩岸核電安全資訊及經驗交流,該會與海協會就兩岸核電安全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於去(100)年10月20日簽署協議,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就兩岸核電安全及事故緊急通報等事宜,在相關領域進行交流合作。
  海基會指出,依照協議生效條款規定,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並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海基會根據陸委會授權,於今(28)日就「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與大陸海協會完成生效通知,於本(6)月29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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