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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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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依法規核發張安樂台胞證公證書驗證證明

  • 更新日期:109-07-25

海峽交流基金會新聞稿

102年第007號新聞稿

時間:102年3月14日

聯絡電話:海基會綜合處梁小姐(21757124)、池先生(21757125)

關於某媒體報導海基會核發通緝犯張安樂之台胞證公證書案,海基會表示,通緝犯張安樂係委託他人於去年11月間持大陸台胞證公證書正本向該會申請驗證,該會即依「辦理特殊案件文書查驗證處理要點」函請相關囑託、通緝機關就是否核發證明表示意見。海基會說明,本案為求審慎,參酌相關機關及陸委會意見,審酌文書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一致性,並考量當事人權益,依職權進行核驗。
  海基會指出,該會辦理文書驗證係依據陸委會核備之相關規定。本案經審慎審酌,依驗證相關規定,在形式要件符合,且無違反法令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等情形下,內容既然真實、合法、一致,該案即應核發證明。因此,於3月8日核發張安樂之台胞證公證書驗證證明。
  全案自當事人去年11月提出驗證申請後,該會即全程與囑託、通緝等有關機關密切聯繫,依例提供通緝犯相關資料,以利相關機關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機制要求陸方協緝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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