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就「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完成生效通知
- 更新日期:109-07-24
海峽交流基金會新聞稿
104年第015號新聞稿
時間:104年6月24日
聯絡電話:海基會綜合處梁小姐(21757124)、池先生(21757125)
海基會與大陸海協會於本(6)月23日就「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相互完成生效通知。
兩會於去(103)年2月27日簽署「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海峽兩岸同屬氣象、地震災害多發地區,兩岸商簽氣象合作、地震監測合作協議,有助於建立制度化的氣象、地震工作交流機制,推進和深化相關領域交流合作,有利於提高雙方對災害的分析預警和防禦能力,保障兩岸民眾福祉及生命財產安全。
海基會表示,為了保障我民眾安全和福祉,透過「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兩岸可即時交換天氣預報產品的資訊以有效掌握天氣系統變化趨勢,並可加強兩岸氣象預報作業及預報成果的交流,以提升預報之能力,建立氣象預報作業人員互相諮商與溝通之機制與管道,另透過「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兩岸地震監測資料可即時交換以監測不同規模的地震活動,舉辦地震測報技術研討會、人員互訪、地震防災與科普教育交流等,以有效提升兩岸地震監測能力,並強化兩岸人民地震防災的意識。
海基會指出,依照本二項協議規定生效條款,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並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海基會根據陸委會授權,於昨(23)日就「海峽兩岸地震監測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之生效事宜與大陸海協會相互通知,前述二項協議於今(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