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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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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董監事會通過解除王又曾董事職務

  • 更新日期:109-07-28

海基會今(28)日召開第6屆第6次董監事聯席會議,由董事長張俊雄主持。會中除通過該會95年決算報告,以及補選董事外,針對遭我方通緝的王又曾是否適合繼續擔任該會董事職務一案進行討論,最後獲與會董事一致通過解任王又曾董事之職務。

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游盈隆會後表示,該會董事王又曾因涉嫌力霸掏空案,潛逃國外並遭我司法機關通緝一事,引發社會各界嚴重關切,各界對於王又曾是否適合繼續擔任海基會董事職務也多所質疑,海基會的公益形象更嚴重受損。由於王又曾涉及重大金融司法案件,因此海基會處理本案也力求審慎,曾多次透過王又曾幕僚及家屬,請其轉達王又曾繼續擔任董事職務已嚴重損及海基會形象,希望王又曾能自行請辭。惟均無法取得與王又曾之聯繫,不過王又曾家屬也表示充分尊重並理解該會立場。

此外,游盈隆指出,主管機關陸委會對本案的處理也甚為關切,並曾就相關法律問題與法務部、內政部進行多次溝通與研商後,認為本案在法理上可參考民法及「財團法人法草案」第17條第4項規定「公設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每屆不得逾3年…。但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並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聘期屆滿為止」,其中所謂「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應該不是單一偶發性的無法執行職務,而是長期無執行職務的可能性。

游盈隆進一步說明,就本案而言,王又曾因案潛逃國外,甚至有長期無法執行職務情形,已影響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與公益形象,其情形應屬特殊,且符合「因故無法執行職務」的適用個案,屬應解聘的適用對象。因此最後在今天的董監事會議中,全體與會董事即以王又曾「無法長期執行職務」原因,一致同意解除王又曾的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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