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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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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對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之基本態度

  • 更新日期:109-07-28

一、兩岸簽署「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是馬總統競選時的政見,也是政府的政策方向,全案係由陸委
  會、經濟部等相關部門主導研議政策並規劃協商方案。
二、政府大陸政策的形成,係由國安會承總統指示,與行政院及所屬部會共同參與,由陸委會統合協
  調審議後,交由各部會執行;其中,涉及兩岸協商的議題,需經陸委會授權後,本會始能與大陸
  海協會進行協商。有關「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一案,目前主管機關經濟部刻正根據我國產業政
  策發展需要,會同陸委會積極研議中,尚未形成具體的協商策略與方案,更未授權本會展開協
  商。從而,在陸委會尚未授權前,本會並不知悉協商方案內容,縱或授權與對岸展開協商,最終
  簽署協議的名稱及實質內容,也要兩岸雙方同意才能定案。
三、未來一旦政策形成,經陸委會正式授權,也是由陸委會、經濟部及其他相關部會官員與本會組成
  專業談判隊伍,由本會副秘書長或處長層級組團與大陸方面進行事務性協商,海基會的角色,主
  要是聯繫安排工作,為兩岸相關部門搭起協商平台,至於實質協商內容,則由政府相關部會官員
  與大陸對口部門的官員面對面直接商談。
四、有關「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的具體內涵、名稱、架構及協商時機等,在政府政策形成前,均會
  廣徵民意,傾聽各界多元聲音,並根據「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原則,進行專業的政策效益
  與產業影響的評估與研究,更會主動與朝野、產業界及各界人士進行溝通。
五、自去年兩岸兩會恢復制度性協商以來,所有協商的形式與議題一定是在對等、尊嚴的前提下進
  行,兩次江陳會談所簽署的六項協議均對台灣有利,也獲得絕大多數台灣人民與國際社會的肯
  定,絕無出賣主權及矮化國格的情事。
六、本會江董事長對於「綜合性經濟合作協議」所發表的意見,純粹基於個人多年從事經濟發展及涉
  外事務的經驗之談,而且係衡酌台灣面對未來區域經濟整合後產業競爭力所提之忠告,無關兩岸
  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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