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

請國人注意辦理各項戶籍登記之法定期限,避免受罰

  • 更新日期:109-11-09

請國人注意各項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辦期間,避免逾期受罰!

法令依據:

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同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

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辦期間:

一、如需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事項,請於文件經海基會驗證後30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

二、但所附證明文件,若為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須再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如在大陸地區裁判離婚,須於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30日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三、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終止與大陸地區未成年養子女之收養關係,須於經臺灣地方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30日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四、結婚須於通過內政部移民署面談後30日內,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五、請於法定申辦期間申請戶籍登記,以免逾期受處罰鍰。如有疑義,請洽戶政機關。

內政部戶政司關心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