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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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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邊境及檢疫鬆綁 終止外來人口自動延期停留

  • 更新日期:111-10-28

發布日期: ​​​​​​​ 發布單位: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停留科


配合我國鬆綁邊境及檢疫措施,內政部移民署宣布,針對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國(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的外國人、中港澳人士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111年10月5日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30日後,將不再予以自動延期,並寬限至111年11月30日前離境。
移民署說明,過去2年多來針對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國(境)的合法外來人口,逐月予以自動延長停留期限30日,共計協助42萬餘人次在疫情嚴峻期間得以安心在臺生活,不因邊境嚴管無法再入國(境)而影響親人團聚及工作推動,並減少再入國(境)的檢疫負擔及國際人流移動而引起的感染風險,且當事人不須前往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延期,貼心便民又兼顧防疫需求;考量國際間已逐漸恢復正常運作,我國邊境亦穩健逐步開放,故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停止自動延長停留期限措施。
移民署表示,未來不再給予自動延長停留期限,請當事人於屆期前離境,但為了讓外來人口安排離境規劃及行程,將給予一段寬限期,自動延長停留期限措施適用對象的停留期限於111年11月30日前到期者,請於111年11月30日前離境;停留期限於111年12月1日(含)後者,請於自動延期後的合法停留期限屆滿日前離境;另提醒外來人口,若不確定停留期限,可於出境前先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確認。
移民署進一步表示,外來人口如有因疾病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等情況時,可以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



【問答集】
Q1:我是自動延期措施的適用對象,何時要離境?
A1:配合我國邊境檢疫鬆綁,針對109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國(境),且尚合法在臺停留之外國人、中港澳人士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其在臺停留期限於111年(以下同)10月5日實施結束後,即不再辦理,但是考量自動延長停留期限措施適用對象之停留期限自11月4日起陸續屆期,為了讓外來人口預作離境規劃及行程安排,在11月30日前離境者均不視為逾期停留,請相關外來人口於屆期前離境。詳細說明如下:
一、停留期限於11月30日前者:11月30日前離境均不視為逾期停留;如12月1日(含)後始離境,逾期天數之計算,自經自動延期後合法停留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算。
二、停留期限於12月1日(含)後者:須於經自動延期後合法停留期限屆滿日前離境;如逾停留期限屆滿日始離境,逾期天數之計算,自經自動延期後合法停留期限屆滿日之翌日起算。
Q2:怎麼知道我的停留期限?離境前有需要辦理什麼手續嗎?
A2:建議民眾離境前可攜帶護照/入出境許可證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本署屆時將在護照/入出境許可證上蓋停留期限章戳;或可以提前至機場辦理離境手續,以利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證停留期限。
Q3:我會不會因為沒有可以證明已經辦理延期停留的文件,以致於在機場出境時被認為逾期停留,而遭移民署裁罰?
A3:經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證後,如您為自動延期措施的適用對象,仍於合法停留期間者,就不會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罰的問題。
Q4: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不可以延長在臺停留期間?
A4:停留期限屆滿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等,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外國人、港澳居民及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或死亡等。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資訊來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8/323779/cp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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