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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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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口居留原因消失,如其身分為外國人兼具我國國民或與我國有一定聯結者,得申請延長離臺期限之權宜措施」自111年11月1日至11月29日為終止實施之緩衝期間,並於111年11月30日終止

  • 更新日期:111-10-28

發布日期:    發布單位:移民事務組‧居二科

本署於109年3月為因應各國於疫情期間,皆採取邊境嚴管及飛航限制,爰針對外來人口居留原因消失,因航班限制致無法如期離境者,實施可向本署申請延長30日離臺期限之權宜措施,且無延長次數之限制。由於各國多已鬆綁邊境管制,前開措施已於111年(以下同)5月30日終止,但基於防疫及人道考量,與我國有一定聯結之外來人口,例如兼具我國及外國雙籍者、無戶籍國民或外國人,其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經註記之同性伴侶為有戶籍國民或經許可居留之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外國人,無須檢附停航證明,且無申辦次數之限制,得持續申請延長30日離臺期限。

由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業於9月29日開放外國人均得以免簽證入國,中港澳人士則放寬探親、奔喪及部分商務活動事由可申請入境;另自10月13日起,將調整入境檢疫措施為7天自主防疫,以及非免簽證適用國家得依觀光及一般社會訪問事由申請入國,與我國有一定聯結之外來人口權宜措施應無繼續實施之必要,爰定於11月1日至11月29日為緩衝期間,並於11月30日終止實施,作法如下:
(一)10月31日以前申請者:仍核予延長30日離臺期限,例如於10月23日申請,延長離臺期限至11月22日。
(二)11月1日至11月29日申請者:均延長離臺期限至11月30日,例如於11月10日申請,延長離臺期限至11月30日。
(三)11月30日以後:不再受理外來人口申請延長離臺期限。


資訊連結: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445/211420/229781/211422/323802/cp_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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